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CACV 122 /2004

上訴法庭

原訴訟編號:1998年第 5037 & 5038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上訴人

特佳機器廠有限公司                       答辯人      A

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答辯/上訴人  B

 

 

原告 上訴人 書面陳詞二

 

1.       在上訴人的陳詞存檔的第三天才收到了答辯/上訴人B的塑膠科技中心交相上訴的書面陳詞,因此原告上訴人的陳詞二將會在聆訊當日陳詞呈庭;

 

科技中心主要論點

 

2.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列舉的主要論點只有兩點:

 

(1)              原審法官在沒有任何合理法律和事實理據的情況下,裁定科技中心的  檢定報告,在這侵權法層面上,未能履行其應有責任。

 

(2)              原告人取得報告後,不斷要求科技中心更改報告內容,希望報告論點能為其對特佳的索償,進一步提出更有利的證供,原告人在索償聲明書中,對科技中心不肯更改報告,表示不滿,並指科技中心的做法, “令控告特佳"的法律行動窒息。”[B96]然而,原告人從未能提出任何恰當的理據,以證明其所聲稱的損失和檢定報告,有住何實屬因果關係。

 

3.       科技中心論點一是:“沒有任何合理法律和事實理據”,科技中心的大狀在胡言亂語,原告上訴人與科技中心有一份檢驗合約不必多說,其違約及侵權的事實理據如下

 

a.        檢驗合約的相關條款由P14影帶中當事人檢驗諾,兩份檢驗報告書只寫事實不作推論,這不是違約及侵權的事實又是什么麼!!

 

b.        檢驗合約的相關條款更由P19即上訴文件夾第184-193頁的事實理據進一步顯示在三大上訴庭法官面前,上訴通知書第7頁倒數第3段及補充上訴通知書10. 事實理據一大堆,又不見科技中心的大狀有任何的陳詞否認反對,因此,不必重述浪費筆墨,這違約及侵權的事實還要審嗎?可敬的大狀及三大上訴庭法官?

 

4.       更顯得科技中心的大狀語無倫次是科技中心論點二,林哲民為香港有這樣的大狀感到難過:

 

a.        科技中心的大狀指原告人:“不斷要求科技中心更改報告內容,希望報告論點能為其對特佳的索償,進一步提出更有利的證供。 ” 隱含著指責原告人有利索償企圖或貪圖(大狀喥翻炒冷飯,見文件夾第27410.)

 

b.        科技中心的大狀又指稱原告人的索償聲請書指科技中心的做法, “令控告特佳"的法律行動窒息。”[B96]然而,原告人從未能提出任何恰當的理據,以證明其所聲稱的損失和檢定報告,有任何實屬因果關係。(大狀喥翻炒冷飯,見文件夾第27612. )

 

5.       但原告人擺明更改要求是基於對“報告書合約內容”的權力由P19中文件夾第189-192頁構成更有P14影帶中當事人檢驗諾在先,希望報告書刪除不當及虛假的論點是不能“與一般爭取有利索償的企圖”相提並論,問題的焦點在於報告書的推論是否“不當及虛假”及報告書合約有冇允許如此放肆, 因此能為法庭公正判決提供公正無私報告書不管對原告人或法庭來說,完成對特佳的索償是無可厚非的!

 

6.       該部10/60 Butler塑膠機不能根據其原廠的特性承諾,即文件夾第183頁首文字段7秒鐘一個Cycle一件首圖咁樣不斷咁卑出來!早已在原訟庭真相大白, P15,16科技中心自已兩份報告書及P13 CMA合共3份報告書都同樣立下此判定,這是原告人根據購買合約中機器特性唯一能夠提供的證據,問題只在科技中心自已兩份報告書的假設性推理是否不當的及虛假?在原告人的補充上訴通知書中的14.-20. 段亦已將科技中心的狡辯駁得體無完膚,這里無須重復學足科技中心的大狀亂甜冷飯炒完再炒!

 

7.       三大上訴庭法官從檔案中可以看到,原訴法庭不正當地接納了科技中心及特佳公司兩位被告人的大狀拒絕原告人於2003322日的傳票申請以法庭的專家證人驗機,同時於2003 10 22 日阻止原告人傳科技中心及特佳四位驗機現場的工程師出庭作證, 所以法庭及兩位被告人已無權指責原告人供證不足,而判決書54裁定了被告人B違約,及判決書50段亦裁定科技中心“失實陳述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因此,科技中心的大狀應該明白到一個簡單邏輯推理,科技中心若要擺脫報告書不當及虛假的論點及失實陳述的指責推翻,原告人重述並加重書面陳詞一第5段:

 

『最簡單最直接的證據是,找一部Buter 10/60塑膠機示范一下,自我驗正兩個報告書推論的正確性,再拍下個錄影帶,再拿一小袋塑膠卑件在上訴庭顯要一下,科技中心可以做得到嗎?如果塑膠科技中心提出如此要求的,本原告上訴人將樂意無條件接受延遲Oct.25, 2005的審訊及接受法律責任!

 

8.       科技中心的論點二指原告人的索償聲請書指科技中心的做法令控告特佳的法律行動窒息,然而,原告人從未能提出任何恰當的理據,科技中心的指責無糎頭:

 

a.        特佳公司的老板胡子材證人口供書10. 科技中心的報告書顯示該部Buter 10/60塑膠機可以正常運作;

 

b.        P19(文件夾第184-188)特佳公司代表律師不認同CMA 報告書的專業性,拒絕賠償損失,特佳公司的代表律師堅持科技中心的報告書專業性,原告人的代表律師也只得認同;

 

c.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4. 也承認自己為一“專業檢定中心”,科技中心是香港唯一的塑膠科技中心且是半官方性質的,不妨說許偉大狀都認佐個男人,唔通仲要佢落咪條褲睇?又等如科技中心是唯一的法醫官,也就是說當這一唯一的法醫官說這死人還活著不肯簽署死亡證,高院的遺產法庭怎麼不會窒息?

 

9.       因此,在1998331日本案立案之前的那一段時間里,P-20,即文件夾第194-224頁有大量的書面請求書懇求科技中心修改報告書,懇求報告書刪除不當及虛假的推,但科技中心不僅大牌兼抵死,最後在無奈之下,科技中心被一同告上法庭是唯一的選擇;

 

10.  由上述所見,科技中心唯有的兩個論據不值一駁!

 

科技中心對是否履行應有責任的狡辯

 

11.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4.科技中心在法律上所負的責任,不應與一般測量師的責任,有任何實際分別;書面陳詞4. 列舉了Clerk & Lindsell on Torts18th Ed., 8-117對測量師疏忽(negligence)而言的謹慎責任的陳述,然而,測量上的疏忽與科技中心的報告書所犯的不止是不當及虛假,而是有目的故意的失實陳述!兩者有天淵之別!

 

12.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5-7仍然糾纏在:

 

原告人在本案中須履行舉證責任,證明科技中心在檢定報告中的陳述失實和疏忽。原審法官不應在沒有其他專家證人作供的情況下,只接受原告人單方面的指控,裁定科技中心的建議不設實際和不可行。

 

13.   上訴7. 已經指出科技中心拒絕原告人的“法庭專家證人”傳票及阻止傳科技中心及特佳四位驗機現場的工程師出庭作證,科技中心有何面目再叫原告人進一步履行舉證責任?

 

14.  另外,原審法官駁奪原告人履行舉證責任的權力是居於早已睇穿科技中心弄虛作假的可憎面目免得出丑,但鍾安德法官對科技中心負失實陳述的謹慎責任的裁決完全正確, 原審法官鍾安德大幅削賠償額關照與科技中心大狀或科技中心關係明顯但仍能堅持分寸, 鍾安德還可以拿這一句林哲民對他的評語回鄉見父老!而林哲民三個字在人類21世紀文明史將有所份量!

 

15.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7說“原告人在審訊中清楚表示他從來沒有根據科技中心的建議,以嘗試改進該機器操作過程。 因此,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理據,證明科技中心的建議不設實際和不可行。”是不確的,在第一份報告書(文件夾第171)科技中心的現場的工程師就建議模要保持90℃,氣壓是6.5 bars,及後科技中心及特佳的4工程師氣壓提高到7.5 bars,試了一整天,仍然解決不了射嘴堵塞的問題!但第一份報告書竟在撒謊作失實的陳述:

 

     (5) Observations

 

It was noted that the exit gate of the nozzle had a tendency to be clogged after about five shots. This, was mainly due to the under capacity of the air compressor used which had a maximum capacity of 6 bars.

 

This air compressor was then replaced by another one which had a maximum capacity of 7.5 bars.  Afterwards the blockage in the gate showed great improvements and there were no further problems injecting the Nylon material through the gate opening.  If the injection cycle had to be interrupted, the small amount of solidified, material in the gate had to be removed by hand before the start of next cycle.

 

16.    鍾安德法官看過P14錄影帶,也希望三大上訴庭法官當庭觀閱,科技中心及特佳的4工程師氣壓提高到7.5 bars,試了一整天,錄影帶最後顯示也只有一小堆牙菜狀尼龍絲而已!  報告書(加底線) :there were no further problems injecting the Nylon material through the gate opening.” 無進一步的尼龍物質阻塞在射嘴的陳述就是失實的陳述,現物證就在三大上訴庭法官眼下,原訟法庭及科技中心、特佳拒絕批準傳訊該4工程師出庭,又不擇文駁斥原告人補充上訴通知書19段的理據,特佳公司不就是拿著或者有紅包又直落夜店包女之晚上飯局”換得科技中心一間具如此技術及謹慎責任的檢定機構的報告書讓原告人的一項投資長期受損嗎?這種因果關係還不明顯嗎?

 

17.  科技中心的第2報告書並不因其首報告書推論失實而知丑收斂再次亂詈卄四!由於科技中心亂咁詈出晒火 提提高氣壓,便只能將模由90吹虛提高至100℃及徹底干燥尼龍料等,然而科技中心的兩位工程師早在第一份報告書時,由於模與機身緊密接觸,機身又有冷水道才能助模身冷令膠件成型,也就是模嘴與機身座連在一起,請三大法官翻開文件夾第128頁,晤識圖紙都識得中間有“Fixed platen”字眼所指的那一即是固定機座,機座又與模身緊密鎖實,因為機座的超過90℃的散熱相當大,即是說模由90℃每提升1度都是十分困難的,但可惜法庭無理拒絕傳訊特佳及科技中心的四位工程師上庭作證,四位工程師在第一份報告書時亦都對此認同,科技中心蓄意的失實陳述將進一步在此無所遁形!

 

18.  17所述,科技中心違約及蓄意的失實陳述的動機就是為報答於請食晚飯的特佳公司老板,因此,判決書判定科技中心為特佳公司支付延遲賠償是理所當然的,並且特佳公司現正準走法律罅以清盤逃避賠償,原重申書面陳詞一第6段的陳述,本原告上訴人有權要求上訴庭增加一項命令,由於科技中心是如此有動機以失實陳述維護特佳公司的利益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必須支付特佳機器廠有限公司因清盤所不能全部履行賠償的責任

 

19.   由上述所證實,科技中心在無所遁形還要堅持不停地狡辯“原告人從未能提出任何恰當的理據……”, 可恥之處與今年初有一對台灣的禽獸兄弟狡詐不停的一面之詞沒有分別,該禽獸兄弟狡詐之處是不管是打爛碗碟或煮濃飯都好,就相互以“犯錯就要罰,喺咪?”不停口的偏面之詞將自已的親生女兒推給禽獸的兄弟行奸淫為之!科技中心也恥望著三大上訴庭法官也學該禽獸兄弟狡詐一面之詞判科技中心勝訴!

 

20.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8說得好,科技中心作為一所專業檢定中心應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態度,但明顯的正如上17-18段所論正的,科技中心是故意得抹晒面的固執失實陳述,並非正如是Whitehouse v Jordan [1981] WLR 246 at 256-257; National Justice Compania Naviera SA v Prudential Assurance Co Ltd (The Ikranian Reefer) [1993] 2 Lloyd's Rep. 68 at 81案例中的疏忽錯誤,因此案例無效;

 

21.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9指“……原審法官完全沒有任何理據(亦沒有在判案書中指出任何理據),說明為何科技中心因沒有研究該機器質量問題,而未能履行其在侵權法上應負上的責任。 ”

 

22.   科技中心的如此說法是錯誤的,正碓的概論是,兩份報告書雖然圴有指出該機器質量有問題,但經科技中心這一“指點”後結論,有問題的質量也就沒有問題了,本來原告人是有權獲得賠償,但經這一“指點”後的結論,結論隱含著有問題的也只是原告人個人生產中“技口”的問題,科技中心因此侵犯了原告人固有權力,此為侵權一;

 

23.   科技中心的侵權二是原告人檢驗合約的書面條款及口頭、隱含條款!P14文件夾第167頁的1. 科技中心Mr.Erik Chan自我表白:“我今日只係會將見到地寫底,…唔係卑唔到,要請我解決卑唔到P19的檢驗前1992225日的信規定了1-4的程序及報告書的內容,但報告書堅持“要解決卑唔到”的“建議” 及再行結論,現不論“建議” 及其申延的結論是否妥當,科技中心如此違約及侵權是不可抵賴!

 

24.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0原審法官在處理原告人對特佳的申索時指出由於特佳沒有在介紹單張及使用說明書中,表明注塑機需加熱和加壓,才可生產尼龍66塑料的製品,科技中心認為是根据接納他所提出加熱和加壓的建議,作為裁定特佳違反合約的其中因素,科技中心認為因此認為判決理由明顯自相矛盾。

 

25.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0的質疑是存著自我理解力不夠的障礙,才會提出自相矛盾的疑問。 原因是即使特佳公司要堅持原告人須按照科技中心的加熱加壓的建議,那麼為何在介召單張及使用說明書中冇這些呢?顯然是違約!造成判決理由明顯自相矛盾,並非認可科技中心的加熱加壓的建議可行!

 

對科技中心因果關系的駁斥

 

26.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1(1)的陳詞不僅是幼稚且是多余的在此詐癲扮傻,原告人早已證明會依賴報告書的陳述:

 

a.        文件夾中第189P19的檢驗前1991129日的信已清楚地向科技中心表明檢驗的原因是該“塑膠機之實際應用與該機之使用說明有重大出入,對Nylon 66更絕對不能生產應用,又特佳機器廠又長期不予理會,因此請塑膠科技中心安排時間到敝廠鑒定該部塑膠機能否根據說明生產Nylon 66及該部塑膠機之射膠量有否可以持續每次4 grammes

 

b.        科技中心並冇質疑本信的存在,信中清楚表達鑒定的要求背景是要解決一宗商品交易的爭端,上述23.所列舉的科技中心對鑒定的界限

將見到地寫底,…唔係卑唔到,要請我解決卑唔到……科技中心清楚地知道鑒定報告書為貨不對品的索償

 

c.        P20文件夾中第194頁第一段鄭重地指出報告書:“下了一個十分重要之結論而這個結論是不中肯的,結論可為機械製造廠開脫責任,將該塑膠機不能射膠之責任推在工模及尼龍料之處理上,對我等小廠家在法庭上大大不利和不公正.

 

d.        P20文件夾中第197-81992822日致科技中心董事局的信同樣如此清楚表達;

 

e.        P20文件夾中第2121998124日的信向科技中心發出最後通諜要求改正,指該報告書阻礙向特佳公司的索賞行動,信中結予30天的時限,並指出,否則的話原告人所有經濟損失將由科技中心負責。

 

27.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1(2)的陳詞指“原告人須證明他因為依賴被告人的疏忽陳述,所以作出有關決定而蒙受損失”, 原告人並無依賴科技中心的疏忽陳述,而報告書的陳述並非疏忽,而是接受吃晚飯有嚴重受賄成份虛假的失實陳述,由此Charlesworth & Percy on Negligence, 10th Ed., 2-120; Hedley Byrne & Co Ltd v Heller & Parthers Ltd [1964] A.C. 465的案例關聯性不足挂,對案件的上訴都不是必須的,原告人發覺科技中心硬塞如此多的案例另有為企謀訟費之嫌(本案例7共有76)

 

28.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2繼續在侵權法“疏忽陳述”層面玩,科技中心的報告書具備香港唯一的塑膠科技專家證據地位是不必爭論的事實,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4. 亦自認自已是一個專業的檢定中心,又何須原告人出具合理憑據證明對如此一間具規模的檢定中心的報告書的依賴性! 由此Clerk & Lindsell, 7-93; Henderson v Merrett Syndicates Ltd [1995] 2 A.C.145 at 180E-G; Williams v Natural Life Health Foods Ltd. [1998] 2 WLR 830 at 837 的案例關聯性不足挂,對案件的上訴都不是必須的,原告人發覺科技中心硬塞如此多的案例另有為企謀訟費之嫌(本案例8共有62)

 

29.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3原審法官取得原審的勝訴在法理上原告亦必須自己依賴失實的陳述,在法理的層面上,即是說如果冇科技中心的失實陳述,又何來勝訴?“依賴”即是如此簡單,陳詞13(1) 顯示的僱員為第三者服務對舊僱主的推薦書有依賴性,而僱主疏忽的推薦書令僱員喪失為第三者服務的權力,這是低層次疏忽性的侵權,然而從科技中心的失實、虛假的陳述的蓄意性犯罪的侵權,原訟法庭是不得大事化小,而上訴庭則進而小事化無令科技中心擺脫蓄意性犯罪的侵權;

 

30.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3(2-3) 挑剔判書引述 [有關醫生疏忽發出病人精神不健全證書的例子中,病人所蒙受的是實際人身傷害,這類案件被歸納於“人身侵權”],挑剔是缺乏理據的,一個簡單的推理是,醫生疏忽陳述須就發出的證書而負上責任這法律觀點,然而科技中心的失實、虛假的陳述的蓄意性故意性犯罪的侵權有經濟上的損失賠償,更有精神損失賠償的直接性因果關係存在,由此可見,原訟法庭對科技中心的侵權責任大事化小在此證據確鑿,因此,原告人索償B.2.多年的奔波內心的痛苦精神的劊傷補償200萬可稱為微不足道,原告人請求上訴庭更正補足原訟法庭無理刪除此項索償;

 

31.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4事實上原告人在本案中明顯沒有因為依賴報告內容,作出某種決定而引致損失。在上述29-30已作駁斥,由於原告人依賴報告內容肯求更正多年不果,最後才在延至時限臨近才起訴科技中心,科技中心在“依賴”的層面過多造作;

 

32.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5指原告人不斷要求科技中心更改報告,期望報告論點能為其對特佳的索償,提出有力證供,但科技中心拒結並去信建議原告人如不認同科技中心報告的內容,可委託其他機構為該機器作另一次檢定報告;

 

33.  前面5.已有大量陳述,原告人有權要求科技中心更改報告為其對特佳的索償,提出有力證供,科技中心明知在他之前有CMA的檢定報告,明知他是香港唯一的專業性檢定中心是唯一的法醫官,又是宗旨服務工業的半官方機构,科技中心的如此建議大鼻兼抵死有余;

 

34.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6原審法官亦在毫無理據的支持下,竟裁定檢定報告的陳述,導致原告人對特佳的申索,不能及時得到解決。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並不見有具體駁斥原告人在補充上訴通知書1-24駁斥!

 

台灣兩禽獸兄弟不停口“犯錯就要罰,喺咪, 喺咪,…”咁呃自已親生的女兒就范,科技中心的大狀也學足咁手法不停口念念有詞指原審法官亦在毫無理據,毫無理據要三大法官乘乘就范!

 

35.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7鬼話連篇,陳詞17指即然判案書說檢定報告完全正確也不能保證上述的爭議一定完滿解決,科技中心的書面借此的指責原審法官裁定“檢定報告的失實陳述,卻會導致上述的增議,不能及時得到解決”,這裁決明顯前後矛盾,科技中心大狀的思維力確實有問題,“完滿解決” 與是否“及時得到解決” 層次有別,何來前後矛盾?

 

36.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8的陳述是精彩或無聊並不重要:“必須清楚指出報告的陳述導致他作出哪些決定,使他蒙受損失”,科技中心不是被告庭了嗎? 報告的陳述不也導致原告人自92年年底起向科技中心的董事局及社會各階層申訴, P20的那麼多來往書信還不夠多麼?有精神上的痛苦的損失,即索償書B1-2延遲賠償的損失,還有訟費的損失,而由於科技中心的陳述失實是蓄謀蓄意性的,決非一時的疏忽,因此向原告足額賠償是理所當然!此外, South Australian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v York Momague Ltd [1997] A.C. 191的案例是估的疏,關聯性不足挂,對案件的上訴都不是必須的,原告人進一步發覺科技中心硬塞如此多的案例另有為企謀訟費之嫌,不如將整個(本案例15共有34)

 

37.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19的陳述指即使假設報告內容如原告人所願,也根本沒有人能夠猜測,原告人和特佳的爭議可在何時解決! 科技中心大狀如此的陳詞簡直不知所謂,只要科技中心依約行事,不虛假陳述,原告人和特佳打到手都斷咪,又與你科技中心何干,許偉大狀你唔怕被人八卦?!

 

38.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20的陳述的論述差已,許大狀,林哲民講明讓你心适,科技中心與特佳簡直係一矛一盾一對孖寶,如果唔拉咪上庭及擠咪一齊耍,我林哲民怎夠你班大狀玩啊!另外,大英傳統的法律精華好,有法庭專家這味也,盡管鍾安德搏命阻止,但佢後屘都唔能夠唔公平,咪!

 

39.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21的陳述論及“原告人對報告不滿,但他於多份索償申請書中再三指出“報告所出的差錯雖至今未能更正,但也指出了說明機器是質不對辦的”(B94 & 96)。 ” 許偉大狀此言亦差已,報告所出的差錯與質不對辦分不同主題下的論述,至於為何由1993年一直等到1998年才向特佳提出正式索償呢,那是因為希望寄望震雄的蔣麗利出面解,另不同層次的投訴,均須時間等候回應,林哲民不能失禮他人!也正如大狀亦在書面陳詞一的附件1,知悉,林哲民給布殊履行諾言的期限是他的任期內,而隱瞞林哲民醫治SARS的發明的駁火期亦暫未到,這時林哲民個性化的寬容期是也!

 

40.   科技中心的書面陳詞22的陳述論及的又是老套面孔,什麼叫合理和客觀地為驗機的結果? 原告人重述書面陳詞一5. 答辯B/上訴人塑膠科技中心憑什麼提出上訴?憑什麼推翻原訟庭法官的判決呢?  答辯B/上訴人是必須拿出證據的!最簡單最直接的證據是,找一部Buter 10/60塑膠機示范一下,拍下個錄影帶,再拿一小袋塑膠卑件在上訴庭顯要一下,科技中心可以做得到嗎,如果塑膠科技中心提出如此要求的,本原告上訴人將樂意無條件接受延遲Oct.25, 2005的審訊?

 

41.  科技中心撤回在答辯人上訴通知書中7. 自以為是專家證人應享有不予被與訟各方就其報告內容提出申索的豁免權,現自行收回,算是有自知之明;

 

結論

 

42.   科技中心的答辯人上訴通知書1-6的理由,已由原告人的補充上訴通知書作了徹底性的駁斥,這從科技中心隨後在20051018日存檔的書面陳詞中竟無一反擊原告人在補充上訴通知書上的陳詞, 這是由於科技中心的檢驗報告書是虛假地做出不當及失實的陳述, 報告書再通過這此陳述下了一個重要的結論,這個結論是這部塑膠機所存在的問題是可以由原告人自已提高模具度、氣壓壓力及原料的干燥去解,而特佳公司正是利用這一本港唯一專業檢定中心具權威的報告書的結論逃避賠償的責任,因此,原告人遭受到嚴重的經濟損失!

 

43.  由於科技中心並無任何實物證據推翻原訟法庭對科技中心報告書的結論是失實陳述的裁決,因此,科技中心相交上訴的敗訴是必然的結果;

 

44.  另外,科技中心的侵權是非一般疏性的侵權行為,而是故意性!科技中心違約及蓄意的失實陳述的動機就是為報答於請食晚飯的特佳公司老板,因此,上訴庭有必要通知廉正公署跟進;科技中心還必須承擔正如判決書72. 指定科技中心支付特佳延遲支付損害賠償引致的利息一樣及如書面陳述一6. 如書面陳述18.所述,科技中心還有責任支付特佳機器廠有限公司因清盤所不能全部履行賠償的責任

 

45.   從上訴通知書附件1-4證實原訟法庭法官有意隱瞞法庭接納證物清單P1-23,說明原訟法庭法官有偏袒自覺理虧,在判決中大幅度削減支付給原告人應得的賠償的關聯性极大,因此原告人要求上訴庭頒令改變上訴通知書中提出的有足夠賠償額比例令原告人索償聲請書中的A部2,3,4,5, B1-3的有足額賠償, 原告人並此要求上訴訟費。

 

 

原告上訴人: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19-10-2005

特佳機械廠有限公司

元朗工業村宏利街2

 Tel:  2454 8298  Fax: 2454 8019

 

唐天燊律師行 

德輔道中45號永隆銀行大廈8

電話:25228147  傳真:28100950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地址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13字樓C-4  

Tel:23440137  Fax : 2341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