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V 1 /200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 源自上訴法庭 CACV 2001年 第 633 號 的上訴 )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申請人
對
特佳機器廠有限公司
答辯人 A
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答辯人 B
尊敬的歐陽桂如
終審院署理常官:
收到閣下於昨天對在下15日信件的回復,多謝!
閣下已經明白到李國能首席的授權,梁法官所看到的是針對上訴委員會
“睇唔到上訴理由”的錯誤判決
仍
希望上訴終審院的方法,因此斷章取意的并非在下。
閣下唯一阻擋在下再次上訴的理據是根據終院條例第18(3)“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而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提出上訴”。但希望歐陽閣下應能夠理解,重審并不針對決定的上訴,只是讓上訴委員會再看看台底交昜下的判決該不該推翻,夠不夠理由!因此歐陽閣下不具備法律依據阻止重審的申請;除此之外,法理依據更有:
1. 上訴委員會的三大法官承認決判錯誤,有權決定重審;
2. 李國能首席有權依據終院條例第17條(1)& (2)的法定權力重審,該重審并無指定不能包括“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梁法官的重審命令有法律根據;
3. CACV
633/2001案涉及判決的台底交昜,這也CACV 633/2001一案必須重審,梁法官的重審命令讓三大法官可免於承認決判錯誤的尷尬;
在下希望歐陽閣下應能夠相信,程序上不得提出上訴是混洧及阻擋不了重審的正當要求!法院專家驗正事實在審訊“任何時候”都可申請,同樣是法律規定,更涉及司法公正,法律不容隨選取!如果梁法官的命令不合意,請上訴委員會的三大法官宣佈重審也是妥善辦法之一!以閣下的智慧不難做到!
亦希望歐陽閣下應能夠相信,拒絕重審等如要將李國能首席迫入歷史垃圾堆一角,在眾目睽睽之下
扮演缺誠信、無口齒
及 包庇台底交昜 破壞司法公正等等將臭名遠播!上訴委員會的三大法官亦將無地自容!
到時候他們埋怨的肯定是歐陽閣下,非我所愿,也非在下可以克制!
2002年 11月 21日
Fax: 2121 0300 Pm:4:30
申請人 林哲民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 Tel: 2341 9016 Fax : 2341-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