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V /200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2002 年第 號 民事上訴案
( 源自上訴法庭 CACV 2001年 第 633 號 的上訴 )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申請人
對
特佳機器廠有限公司
答辯人 A
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答辯人 B
動 議 申 請 上 訴 許 可
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24條(3),原告人現就針對上訴法庭於 2002 年 1 月
8 日 在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633 號中所作判決向終審法院動議申請上訴許可;
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24條 (5),原告人懇請終審法院作出命令延長就申請人在第(2)或(4)款規定下所須或獲準辦理之事的指定辦理期限。
現通知: 終審法院將於另行通知的日期被要求作出上述申請人獲許可針
對上訴法庭於 2002 年 1 月 8 日 在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633
號中所作判決向終審法院將上訴的命令;
申請據理由如下.-
在原訴庭及上訴庭的審判中,答辯人A的代表趙律師為鍾安德法官及上訴法庭法官起草判決書,附件1-6顯示了判決書是違反司法公正的產品,附件2-3更對由誰起草上訴庭判決書三緘其口,頂包判決其表面証據是成立的。
這也說明了,為什么答辯人A的塑膠機啤件都唔得,卻夠e企係法庭上發假誓啤得!因為真正審案的是答辯人,當然唔使驗機啦,唔使“法院專家”到現場“啤件出來睇睇”!
盡管鍾安德及上訴庭胡國興法官可能要受一時之冤枉,但要洗
脫台底交昜嫌疑,必然要控告答辯人A趙律師造假賬!但對於原告人
來講,要求申請上訴許可是個合理合法的要求,也將是公正法庭的最
后表白,上訴委員會有責任還法庭清白。
司法公正人人關注,上訴申請完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b的規定所說的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一. 案 由
1.
1.
以專家身份的被告人B(香港塑膠科技中心)被告上法庭,原告人有權力要求法庭驗証專家報告,即要求一部塑膠機“啤件洏X來睇睇”如此簡單!
2.
2.
因此原告人根據審訊中的需要依據高院規則第40號命令的第一條規則向法庭申請庭外“取証”的事項,規則稱為「法院專家」的申請。
3.
3.
根據命令40規則,申請要滿足如下三個條件:
a. a. 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的審訊;
b.
b. 需要專家證人的任何問題出現;
c.
c. 可在審訊任何時間應任何一方的申請;
4.
4. 原告人的申請完全符合上述規定又是一項公平原則的申請,
法庭是無須聽取被告人的意見,被告人B也因此缺席,鐘安德法官當庭驗証了文件派遞簽收。
5.
5.
「法院專家」針對的是做為被告人B的專家報告中被告人A所出售的機器是否“啤唔啤到鵅是本案的唯一爭論點。支持原告人申請的誓章(Mar.26,01)又提醒了鐘安德法官,被告人A的証人當庭發假誓,向法庭作了假口供,離審訊只不夠10來天,鐘安德法官也應有審訊記錄,因此判決不應健忘而錯誤。
二. 鐘安德法官的判決理由
1. 1.
判詞指出:“…輿訟雙方經已分別完成其舉證程序。”
2. 2.
判詞又說:“假如原告認為有足夠的論據提出申請,應於審訊末開始前作出申請。”
3. 3.
判詞說:“此外,第40號命令第1條規則,並未賦以法庭權力,命令廉政公暑,香港工程師學會,或其他人仕監督驗機。故此,本申請亦應因此被撤銷。”
4. 4.
判詞又說:“再者,原告要求法庭指定的驗機者,為本訴訟中的與訟方《即HCA No.5037/1998的被告(特佳)及HCA
No. 5038/1998的被告(科技中心)》。除非有極特殊的情況,法庭依第40號命令第1條規則委任的專家,不應為訴訟中的一方。而在本訴訟中,並無上述的極特殊情況。”
5. 5.
判詞又說:“原告表示有關傳票已送達科技中心,但科技中心並未出席應訊。代表特佳的張大律師則反對申請。雖然科技中心並末出席應訊或提出反對,但基於以上各點,及本申請涉及兩宗已合併審理的訴訟,故本席認為,無論相對於特佳或科技中心(雖無出席應訊),本申請亦應被撤銷。”
三. 原告人的上訴書完全推翻判決
1. 1. 判詞指出的輿訟雙方經已分別完成其舉證程序是錯誤的,由鐘安德判詞中自已踢爆,原告人不愿浪費筆墨;即使真的已分別完成其舉證程序,在結案陳詞1分鐘之前突然剎料亦不越“審訊任何時間”的范圍,這非鉆法律空隙而是法庭尊重事實証據的公正原則,「法院專家」報告書是庭外取証程序,是任何一訟方的當然權力,是法庭公正標誌,法官是沒有酌情權的;
2. 2. 鐘安德法官應於審訊末開始前作出申請的判決違反法律規定并過於輕率;
3. 3. 假如鐘安德法官認為並未賦以法庭權力命令廉政公暑、香港工
程師學會或其他人仕監督驗機,那么他也應該命令他認為有權力賦以的人仕前往監督驗機(啤來睇)再向法庭寫個報告!因此鐘安德法官亦不得借口:“本申請亦應因此被撤銷”如此荒唐!何況原告人以誓章告知鐘官廉政公暑對此已表歡迎!
4. 4. 鐘安德法官的判決理由4.不可接受!原告人何處曾要求法庭委托被告人向法庭再寫報告如此白痴呢?!
鐘安德法官的判決書告此引述:
原告在本申請在2001年3月30日的聆訊時聲稱,本申請乃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40號命令第一條規則提出。該命令為:-
「(1)任何訟案或事宜,如會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及其中有需要專家証人的任何問題出現,法庭在該宗訟案或事宜中,可在任何時間應任何一方的申請,委任一名獨立的專家,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問題出現,則委任2名或多於2名該等專家,就不涉及法律或釋義問題的任何事實或意見的問題,進行查訊并作出報告。根據本款獲委任的專家在本命令中稱為“法院的專家”。」
底線顯示鐘安德法官並非法盲,理由4.是故意“來講”及“亂咁嗡”但鐘安德法官居然也以此為由拒絕申請,只能質疑鐘安德法官連不合邏輯的措詞、借口都用上了令判決理據盡失。
5. 5. 被告人有責任証實該爭議的塑膠機“啤得”,鐘安德法官在理由5.卻確認了被告人有反對申請的地位正如確認小偷有不被搜身的權力一樣荒唐!鐘安德法官忘卻法庭主持公道的責任!
四. 審訊謄本証實鐘安德判決錯誤
由胡國興及張澤ㄗ滮j法官批準的審訊謄本証實了鐘安德決意,原告人2001年11月5日存檔的誓章及謄本告訴了法庭,鍾安德法官深信了如下事實:
1. 1. 有證人在欺騙法庭;
2. 2. 塑膠科技中心的專家報告書是假的,根本啤不出洠荂I
如果德鐘安法官能夠公正審理,就算原告人不申請「法院專家」,
法官公正的做法是有責任向峖麭Q告提出要求:“不如咁啦,啤件洏X來睇鵅I証實鴽A]的口供同咪專家報告書的結論鰩u咯,如果唔係凈得個講字!”!可見審判不俱備公正原則,但是德鐘安法官的判決作風令人失望!
胡國興及張澤ㄗ滮j法官將 “法院的專家” 可在審訊的“任何時間”歪曲為“一般而言”地是要在審訊前申請,這是不可容忍的!高院正氣無存,希望終審院法官能夠撥亂反正,否則香港法治將一朝完蛋!在此重申,本上訴關乎法庭聲譽及榮辱及重大公眾利益!
五. 胡國興及張澤ㄗ滮j法官的判決不可原諒
1.
1. 原訴庭的判決理由完全被推翻,但上訴庭的判決書依然固執地認為申請「法院專家」“一般而言”地要在審訊之前申請,判決書找出一個不合邏輯及明顯直接錯說的理由,在第3頁第10行說:“…這原因是明顯不過的,如果法庭委任一位獨立專家,他的報告將會在審訊之前交與雙方, 雙方可以就該報告去衡量各自的實力”,峇j法官原來不懂得「法院專家」的報告書只是單獨地向法庭提供狶鉹@個不存在的結果來建立條件,這叫本末倒置,兩大法官的威信己掃地無存;
2. 2.
胡國興及張澤ㄗ滮j法官更錯誤地為德鐘安法官開脫,認為法官對第40號命令賦予法庭行使酌情權!兩大法官大錯特錯,法庭對查明真相公正無私的原則是無酌情權的!特別是法律條規明磪規定的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的審訊并需要專家證人的任何問題出現時何來酌情權;胡國興及張澤ㄗ滮j法官特許下屬法官濫用酌情權開立了惡例!
胡國興及張澤ㄗ滮j法官的判決來來去去只由上述恲I構成。一是可以以“一般而言”取代法律條文規定,再就是濫用酌情權。
以“一般而言”取代法律條文規定這也是“法大”還是“官大”的重大司法原則,“一般而言”與“莫須有”在本質上沒有區別!
一旦這種判決不予推翻而成為案例,高院的大小法官都可以“一般而言”或“驟眼看來”地各取所需地閹割法律輕視并凌架在任何法律條規之上!
一旦司法倫理混亂失據并不能為終審院糾正,97后法治倒退無存將動搖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亦將圇陘仍銊虓~仲裁中心,惡化國怬賳篔藿狺帢N引起公眾恐慌!
六.審訊法官又聆訊申請上訴許可司法不當
1.
對原訴庭的判決的上訴由胡國興及張澤ㄗ滮j法官聆訊,而欲推翻對兩大法官的判決的“上訴許可証”申請的聆訊又為該兩大法官,有勃普通法倫理及是不妥善的司法程序安排!
2.
原告人在2001年12月7日的“申請上訴許可証”一書中指出了:“…判決卻以“一般而言”的感覺輕率地凌架在法律條規之上…“對於如此明確地直拆判決的錯誤,胡國興及張澤ㄗ滮j法卻毫無
感覺!認為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沒有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是不當的,缺乏法官應有的思維敏銳性。
3. 胡國興及張澤ㄗ滮j法官在審理上訴許可時引用了終審院條例第22條(1)(b),他們也必然熟知(a);
根據終審院條例第22條(1)(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夠婉轉也夠明白透澈!原告人也當庭告知兩大法官,如果他們否定上訴許可的申請,那么本案「法院專家」申請的事項將即時成為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原告人不明白為何兩位大法官會如此堅決阻止「法院專家」申請并寧愿讓該事項成為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原告人借此機會要求終審法院申明法官紀律!李國能首席前一峇謔酗@公開言論,說是“司法獨立的原則是不干涉法官獨立判案大概如此這般!”,但不能是放任的借口。據聞近期以來,中國司法若能排除官員的干涉,對於法官判錯案己有經濟撱@的措施,對故意判錯案嚴重者更是開除,就也許是一種進步!長期以來,外國人的關念中大都認定中國人管不了中國人,中國人做事只有5分鐘熱度無原則又重人情且怕事,香港的司法在97後脫離了英倫梳密院的管轄歸附終審院自成一獨立體系,到底香港終審法院有否法官紀律來約束各級法官準確斷案以保障社會法治?市民有權知道:
(1).
法官因法律觀點判錯案可以理解,但習以為常怎么辦!
(2)
法官故意判錯案偏幫一方又如何?
(3)
法律水平低至不懂判案又怎么辦?
就本案來講,如下的事實証實判決錯誤異常,否則將無法解釋判詞解說:
a.
a.
審訊謄本証實了鐘安德法官已認定了被告人A發假誓作假供,鐘安德法官不批準申請「法院專家」揭穿假口供不合法理?
b.
被告人B的專家報告書虛構事實也在謄本中被鐘安德法官偵知,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原告人可以在審訊的任何時V內申請「法院專家」進行庭外“取証”揭穿專家報告書假面
俱為法庭提供報告書公正判決的根據,鐘安德法官的判決令人懷疑有何關係值得如此為被告人不顧一切?
c.
胡國興及張澤ㄗ滮j法官判案書說:
「但一般而言,申請委任專家應該在審訊之前提出的,這原因是明顯不過的,如果法庭委任一位獨立專家,他的報告將會在審訊之前交與雙方, 雙方可以就該報告去衡量各自的實力;如果雙方不接受該報告的內容也可以考慮向法庭作出其他的申請。但如果申請是在審訊期間或舉證結束後才提出的話,這會影響了雙方處理案件的手法及阻礙聆訊的進行。」
顯然的,胡國興及張澤ㄗ滮j法官誤將「法院專家」為法庭提供報告書是要向審訊之前交與雙方提交,已不用多說這是故意判錯的本末倒置!兩大法官判案的能力不該如此差勁!
七. 上訴是一項當然權及极其公眾所關注
上訴庭對“法院專家”的判決可否歸類為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a“事項”或“民事訟案”?或許須要爭論,但有關申請“法院專家”事項確屬上訴庭的最終判決!
司法公正是法庭的金漆招牌,看事實而判決是法庭的天責!法官面對著司法公正條款的「法院專家」申請不存在茼部酌情權”,讓被告人參與草擬判決書更是台底交昜的露骨表現!
附件7-9更顯示重審的史歷承諾不可ay,為此懇請終審法院接受動議申請批準上訴!
2002年
10 月 29 日
申請人 林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