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A9585/1999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一九九九年第9585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林志滔 被告人
By Fax & By Post ! 高院原訟法庭 鄭健凱排期主任:
本人接到本案被告人申請的一份傳票, 該傳票為閣下簽署於2003年3月17日。
根據高院法院申請傳票的規則,必須在傳票中注明傳票事項所依據的高院法院命令規則,否則傳票不得申請及批準。
基於上述, 請排期主任通知被告人在2003年4月5日之前更正,否則排期主任有責任宣佈該傳票無效。
謹此!
原告人: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03-4-2003 鄭健凱排期主任 Fax : 2530 3512 Pm:3:40
副本傳: 被告人林志滔先生 香港葵涌永業街21-27號 永業工廠大廈22/F D室Tel:24288236 Fax:2487 0249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地址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13字樓C-4室 Tel:23440137 Fax : 2341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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