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刊為高等法院案例: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976&QS=%28%7BCACV354%2F2001%7D%7C%7BCACV000354%2F2001%7D+%25caseno%29&TP=JU

CACV000354B/2001

CACV 35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2001年第354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9585

____________

原告人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上訴人)

 

 

 

 

被告人

林志滔

 

(答辯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3228

判決書日期: 2003 4 7

判決書

 

1 原告人(本案上訴人)是一名沒有律師代表的原告人。他在本訴訟獲得勝訴兼獲訟費。他不滿訟費評定官陳素嫻所評定的訟費,於是就針對訟費申請覆核。經聆訊後,訟費評定官陳素嫻駁回他的覆核申請。他不滿訟費評定官的裁定而提出上訴。

    () 沒有律師代表的與訟人每小時的訟費額

2. 原告人的主要上訴理由為訟費評定官錯誤地詮釋《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條規則,而評定他可得的訟費額為每小時200元。第62號命令第28A條規則規定如下:

1) 在評定一名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的訟費時,除本條規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可准予的訟費為假若與該等訟費有關的工作及代墊付費用,是由一名律師代該訴訟人辦理或支付時本可准予的。

2) 就任何項目所准予的款額,須為訟費評定官認為適合的數目,但除屬代墊付費用外,該款額不得超逾訟費評定官認為假若有關訴訟人是由律師代表時本可准予的數目的三分之二。

3) 凡訟費評定官認為有關的訴訟人未有因辦理任何與訟費有關的工作而蒙受任何金錢上的損失,則就該訴訟人所花於該項工作的時間,訟費評定官不得准予每小時多於200元的訟費。

4) 訴訟人如已就出庭進行其本人的案而獲准予訟費,即無權另外獲發證人津貼。

3. 原告人認為根據28A1)條規則規定,可准予的訟費是指訟費有關的工作及代墊付費用正如由非律師代表的原告人完成,但必須在第28A2)條規則規定為假若有關訴訟人是由律師代表時本可准予的數目的三分之二內。本席認為原告人的陳述屬強詞奪理。本席無法明瞭他怎可以把第28A1)條規則內「可准予的訟費為假若與該等訟費有關的工作及代墊付費用,是由一名律師代該訴訟人辦理 或支付」詮釋為「可准予的訟費是指訟費有關的工作及代墊付費用正如由非律師代表的原告人完成」。他的詮釋與第28A1)條規則的字面不符。

4. 第28A1)條規則的主題是可准予的訟費,即可准予訟費的項目,第28A2)條規則的主題為訟費項目可准予的款額,而第28A3)條規則的主題是計算獲准予訟費的基準。不論有沒有律師代表,獲勝訴的訴訟人不一定可以索回他所付出的全部訴訟費用。他只可以獲得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所准予的訟費。就可准予訟費的項目方面,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與經由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的情況無異。第28A1)條規則給予一名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相等於經由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同樣的權益;即假若一名訴訟人延聘律師代為訴訟而可獲准某些訟費項目,即使他沒有律師代表而自行辦理訴訟,他亦可獲准予同樣項目的訟費。

5. 至於有關訟費項目可准予的款額方面,第28A2)條規則把該款額的上限定為不得超逾訟費評定官認為假若有關訴訟人是由律師代表時本可准予的數目的三分之二(簡稱「三分二上限」),但代墊付費用則除外。換言之,這三分二上限不適用於代墊付費用,訴訟人可獲准予代墊付費用的全數。這些費用包括入稟時所需繳付的法庭費用與謄本費用等。

6. 至於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可否獲准予由律師代表時本可准予的數目的三分之二上限則視乎訟費評定官認為他有沒有因辦理任何與訟費有關的工作而蒙受金錢上的損失。假若他確實蒙受金錢上的損失,訟費評定官應准予他恰當的補償,但不可超逾第28A2)條規則所定的三分二上限。假若他沒有蒙受金錢上的損失,訟費評定官應根據第28A3)條規則評定該訴訟人所花於該項工作的合理時間及根據訴訟人的背景與該項工作的性質評定訴訟人應得的每小時款額,但每小時的款額不得多於200元。然後訟費評定官根據獲准予的時間及每小時的款額評定獲准予的訟費。

7. 原告人不滿訟費評定官根據第28A3)條規則評定他應得的款額為每小時200元。他以誓章展示他於2000/2001年度的應評稅利潤為346,788元。他指訟費評定官應指令入境事務處提供他出入香港的紀錄,好使他能證明他在香港逗留的時間。他指出根據他的應評稅利潤及留港時間計算,他每小時的收入為3,517.40元。他指訟費評定官評定他的款額為每小時200元是屬耻辱性的決定。

8. 若原告人希望獲得三分二上限的訟費,他必須證明他因辦理任何與訟費有關的工作而蒙受金錢上的損失,不然,他只可獲得不超過以每小時200元的款額計算的訟費。他負上舉證責任。除了必須提供可信證據證明他曾花了時間辦理這宗訴訟過程的各項工作,他還須要證明自己因辦理這些工作而蒙受金錢損失。他不可單憑自己稱他的收入每小時為3,517.40元作為證據證明他因辦理與訟費有關的工作而蒙受金錢損失每小時3,517.40元。他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他因辦理與訟費有關的工作而蒙受金錢損失。例如:他須證明他為了辦理有關訟費工作而不能承辦某項工程或履行某些合約而失去賺取金錢的機會。他亦須提供證據證明為何他不可於工餘時間辦理這些工作;或為何他不可於不妨礙他賺取金錢的時間辦理這些工作等。可是他所提供的唯一證據是於2000/2001年度他的應評稅利潤為346,788元,根據這利潤計算,他每小時收入為3,517.40元。其實這證據亦有商榷餘地。他所提供的證據是應評稅利潤的證明而不是他個人每小時賺取收入的證明。例如:這利潤可能包括他公司投資的收益,或他的僱員代為賺取的利潤,而非他親自賺取的收入。單憑這證據並不足以證明他因辦理與訟費有關的工作而不能賺取該筆利潤而蒙受金錢上的損失。本席同意訟費評定官的裁定。原告人未能達致舉證標準證明他蒙受金錢損失。訟費評定官評定他的款額為每小時200元的上限已十分慷慨。以每小時200元,每天工作6小時(即剔除2小時午膳及小休),每月工作26天計算,每月的收入合共31,200元。這可算是相當豐厚的收入。原告人認為評定他每小時200元款額是對他耻辱性的決定,他實在是狂妄自大。本席維持訟費評定官的評估,上訴人的訟費只可以按每小時200元評定。

    () 訟費申請單第2731

9. 原告人不滿訟費評定官不准予上述項目的訟費。這些項目是有關原告人在本民事上訴案發出日期為2001711日的傳票。該傳票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席前審理。王法官的命令為「法庭沒有司法權處理此申請。法庭亦不作任何指令」。原告人稱王法官沒有就該傳票的聆訊作訟費令,但由於他在上訴法庭獲得勝訴及訟費,所以原告人認為他應得到該傳票的訟費。

10. 其實就本民事上訴案,上訴法庭於20011218日頒令如下:

「本庭亦作出暫准命令,本上訴訟費及200114日在鍾法官席前所招致的訟費,由被告負擔。」

這命令只涉及在上訴案的訟費與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席前聆訊的訟費,而不涉及這張傳票的訟費。訟費評定官拒絕准予上述項目的訟費是恰當的。

    (三)訟費申請單第36

11. 原告人稱他花了8小時的交通時間從深圳赴港應訊,而訟費評定官沒有把交通時間計算在訟費內。縱使原告人延聘律師代表他辦理訴訟,訟費評定官准予的訟費亦不包括律師從辦公室往返法庭的舟車時間及在法庭的等候時間。這些屬不可索回的費用。根據第28A1)條規則,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也不會獲准予這些訟費。此外,根據第28A4)條規則,訴訟人如已就出庭進行其本人的案而獲准予訟費,即無權另外獲發證人津貼。因此,原告人亦沒有權如證人一般獲發往返法庭的舟車費用。所以訟費評定官不准予原告人交通時間及交通費也是恰當的。

    (四)訟費申請單第3942

12. 這些項目是用以支持上述第27項的訟費申請。既然他不獲准予第27項的訟費,同樣他亦不應獲准予第3942項的訟費。

    (五)訟費申請單第18

13. 這項目是原告人就閱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日期為200114日的判案書?經蓋印命令所花的時間而申請的訟費。原告人指訟費評定官只准予5分鐘時間閱讀該文件屬於刻薄及羞辱性決定。本席認為這只是他個人的想法。其實訟費評定官早已准予他1小時30分鐘的時間閱覽該判案書。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准予他5分鐘時間閱覽相關的經蓋印命令亦算充裕。

    (六)訟費申請單第51

14. 這項是關於200249日就原告人的訟費單而進行的訟費評定過堂聆訊的訟費。訟費評定官准予他30分鐘時間的訟費。原告人稱他在法庭外等候1個半小時,訟費評定官亦應把這段等候時間計算在訟費內。訟費評定官在她的裁決理由書指出,一般來說,法律費用草擬者、訟費書記或律師,就訟費評定過堂聆訊可獲准予30分鐘的訟費,等候時間則不計算在內。這做法是一貫被法律界所接受。在本案中,本席找不到要偏離這做法的理由。一般而言,在這些過堂程序中,准予30分鐘訟費是恰當的。正如本席就第36項的裁定理由,本席認為訟費評定官無需准予原告人在法庭外等候時間的訟費。

結論

15.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認為訟費評定官的訟費評定正確。原告人提出上訴是由於他對司法程序欠缺認識及錯誤地認為勝訴者可獲補償全部辦理有關訴訟的時間及金錢上的損失。他不接納有部分的費用是不可索回的事實。本席駁回他的訟費評定上訴。原告人亦須支付被告人在本上訴的訟費。為省卻不必要的訟費,本席評定本上訴的訟費為200元,由原告人支付給被告人。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被告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