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0年9827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與
張順連 被告人
於內庭源麗華聆案官席前
命令
經閱讀原告人2001年2月16日以傳票的方式申請法庭簡昜判決。
又經閱讀原告人於2001年2月16日,2001年3月1日及2001年4月20日及被告人於2001年3月2日送交法院存檔的誓章。
又經聆聽原告人親自出庭及被告律師陳述后;
現作出命令如下:
1. 撤銷原告人的簡易判決申請。
2. 是次申請之訟費由原告人付給被告人。
2001年4月27日
司法常務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0年9827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與
張順連 被告人
命令
存案日期 : 2001年 5月 日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地址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
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
Tel: 2344 0137 Fax: 2341 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