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 2001年第10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原本案件編號: 2000年第9827)

 

原告人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被告人                     張順連  

 

上訴通知書

 

     現通知,【依據             法官於                   日給予的許可】上述上訴人須於可親自出席聆訊時即向上訴法庭提出動議。

 

       有關上訴源自 任懿君法官於 20015 9 所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其內容如下:

 

本席認為此案交由香港的法庭審理是不妥當的,因為涉及的內容是在深圳的房地產,而在當地已經興起訴訟。本案被告人代表馬律師認為這個調停已經是法庭訴訟的一部份,即由1016曰開始進行。而林先生則認為這不是法庭訴訟的一部份。

 

        本席認為本案根本不適合在香港司法範圍內審理。因此,原告人林先生的上訴被撤銷,而被告人張先生的相交上訴得直本案全部被剔除,上訴及本案的訟費應由被告人所得,若雙方不同意金額,由聆案官再次釐定。

 

       現申請作出可撤銷前述判決/命令的命令,並申請作出命令如下:

 

一.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下的深圳法院對本案并不俱有專屬管轄權,根據普通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本案明顯立業在先,又根據香港法律46319章對外地判決的規定,被告人單方面獲得的深圳法院判決書不應被承認,因此原告人的上訴得直。

 

二.           被告人以相交上訴通告代替傳票要求推翻申請踢除源麗華聆案官於2001116日命令,法律上更違反上訴時限規定,并且被告人己作出反申索,因此被告人傳票被除消,原告人於200157日申請的傳票另行排期。

        現又申請作出命令:被告人就本上訴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由法院評定。

 

現又通知,本上訴的理由為:

任懿君法官的判決書重據以驟眼看來的表面感覺,怪哉!全篇裁決書令找不到任何支持裁決的法律依據驟眼看來,審訊好像不是在可以訴以法律一慣自詡為崇尚法治的金融中心的香港高等法院,而是在荒唐的鬼域城皇廟里糊塗的無頭厲鬼判官前,原告人冤屈有理據法但不得而申!

 

到底任懿君法官有否權力單憑他表面感覺可以不依律例法規判決?判決是內定或是疏忽?審訊當日,27庭書記方小姐兩次告知延后開庭是因為任懿君法官正在認真審閱原告人抗辯的笫67次誓章超越半小時之久!開庭幾分鐘后任懿君法官又宣佈休庭,隨即急回后室請示也好、商議思考也好?以原告人再次驟眼看來,任懿君法官并非那真正的糊塗無頭厲鬼判官!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權衡輕重利弊的決定?!雖然任懿君法官當庭注以的眼神令原告人再次驟眼看來是陣陣無奈、悔悔歉意!但盡管有任何不得以的苦衷或萬般理由,幕后人物是皇帝旨意也好,指鹿為馬確實不應再發生在我們充滿科技信息的時代、法治信念堅強的今天!任懿君法官都己無須再為五斗米而折腰啦,他很清楚,藐視法律不依法判決已近乎違非作歹在殘殺無辜!因此不能愿諒以驟眼看來的感覺取代法律。

 

判決書存在的問題明顯的并非法律觀點偏差的失誤,任懿君法官自己很清楚沒有任何法理依據并違反高院上訴時限程序強行取消全案并逼令依法行事的原告人付訟費,其行為越過了偏幫的界線等如劊子手般的豪取強奪并與當街強奸、打劫無异!

 

任懿君法官為何會如此蠻橫惡作!原告人又有何理由如此怒發沖冠?原告人不是十惡不赦的捍匪張子,因突然間殺出個不合邏輯的內地判決便須將原告人推回內地受審 任官於心何忍!無線電視永往直前一劇造馬正在上演,本案歷難始於20013540庭的閉庭造案正在申訴,任懿君法官續而比造案更粗爆蠻橫血淋淋的刀法驟眼看來令人毛骨束然!令人懷疑其判決的思維塊能是來自莫須有指鹿為馬的雜种DNA

 

因判決有違常理,到底有什么理由一定要對本原告人司法不公?是任官根本就不稱職或是有什么惡勢力可以如此操縱并陷任懿君法官不義?原告人只能簡單地向德高望重的上訴庭大法官訴說原告人在深圳投資的不幸遭遇、淒的現狀。

 

    原告人91年投資設立了於深圳的恒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91-95年雖然地方主義勢力膨漲,期間因為有一免稅私家車被地方官員看中,拒不捐獻招受了麻煩,最后由勵有為市長擺平脫險,由深圳龍崗遷至沙頭角,原告人亦都學精了與地主廠東保持良好關係加上市長的余威令恒昌電子有了年余2年的太平時期。

 

好景不常,1996年,恒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職工抗衡著深圳市沙頭角勞動局無理敲詐般的罰款,身為董事長的原告人缺乏圓滑手段息事寧人種下了禍根。97年初,適逢恒昌電子廠里發生宗沒有責任的工傷事故給沙頭角勞動局埂生抓了個正,工廠管理層不服事情鬧大了,原告人的辦公室被封奮而9710月初以大篇幅的書信文章、大量的事實根據通過特首董建華轉向江澤民主席求救,是否因此催生了9712月份陳方安生興奮地宣佈駐京辦事處的成立不得而知,從保護港人在內地的投資跟進的那一刻起,來自恒昌電子的投訴使深圳市府的某些官員惱羞成怒,針對性調遣親信入主恒昌電子廠房市屬房東公司,挑動糾紛告到市中級法院。當傳媒正在質疑98831日特首董建華為何要為只不夠協助香港機場的不濟分流10來架次貨機而專訪深市以致謝意?我們的投訴勞駕了特首對廠家不辭辛勞的維護,在與深市書記張高麗擁抱之余要求法律上公平對待恒昌電子與市屬房東公司的法律糾紛,但深市中院院長反悔於深市勞局的起哄9899日深市市長李子彬歐游而回的親自拍板保持原判!對於這種指鹿為馬的終審判決,廣東省高院立案駁回并簡函本原告人深市中院須重審!但一直被深市政府擱起至今尚末解決!特首辦及政制事務局為保護工業界在國內投資協助投訴不遺余力,正在柳暗花明疑無路之時,據沙頭角官員告知,我們的投訴令江澤民主席震怒為此罷免深市中院院長及深市祕書長并調走市長李子彬卒聽春雷催蠶動於2000426日。但地方勢力圍捕欲置原告人的恒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於死地并沒停止,在這股黑勢力的支撐下,原告人的恒昌電子逃離深圳,暫時在校友朋友東莞的工業園棲身,無奈書記張高麗(亦為同鄉)召見校友的林志滔后賣友求榮,不僅違租約外更以非法手段逼害配合圍捕,恒昌電子的塑膠部、模具部等近400萬設備被非法扣留(林志滔己為HCA9585/1999被告人,現為民事上訴第354號案件) 暫時不提,因深市政府的委托人誠意表示极大的善意解決恒昌電子所存在的問題,原告人順其意將電子部搬回深圳橫崗,初期龍崗的國土局等部門亦授意熱情全力協助!但原告人的美夢成空,明顯地感触到一位來頭不小的高官 指揮下暗中點將與原告人的恒昌電子為敵周璇且手段惡劣,連策動恒昌公司工人合群盜買公司銅材近10萬這一招都使出來即刻遭原告人破案,湖南的派出所答應保証在深圳橫崗安良派出所的人一到負責馬上交人,但安良派出所副所長深知內情而壓不接回盜賊唯恐有人策動暴光,深圳市公安局長特派副手接見(原不知另有內情牽連)接受投訴后亦諾接回盜匪,其后要落實命令之時亦至今無可奉告!原告人的恒昌電子申辦食品廠亦成了高難度障賽并在深圳難以立足已不必細說,該位權威官員又直接地插手了本案影判果。而本案的糾紛本在20001016日被告人諾下解決,原告人的食品廠可以在111日后開工,但被告人又為何出爾反爾?被告人張順連家屬告知屬下工人,他只是一位月入壹萬上下的香港普通雜工而已,沒錢沒能力但身不由已村政府已經插手。……

 

上述並非虛構,該“高官”神通廣大,前有力壓公安局不抓盜賊之能,續可逼橫崗法庭江裕良法官出爾反爾偷偷地單方面判決來影响香港的司法公正之舉,又可越過中港邊界除了替被告人免費物色辯護律師外更行使影响力把黑手申進高院!無奈“造案” 手法并不純熟破綻百出!投訴組陸敏兒小姐正在調查中!

 

上述為什么可以這么假定呢?正是因為任懿君法官的判決非常理可以解釋!到底幕后勢力是誰呢?如下三點可看出端兒:

 

1.    20001229,30兩日,我們的特首上訪廣東東莞、深圳發表的電視新聞是那么的無可奈何,盛傳深市的頭面人物張高麗會否有意避開并怠慢特首,令港府要再次在元月6-7日盛邀訪港,特首及政府一眾大員罕有出齊恭迎并唯恐不周耐人尋味報導又說一眾官員專注傾聽張高麗諾有所求般釋解江主席兩次到深圳最高旨意及他的施正大計,報導又指稱特首十分客氣地說:“我們的官員都在這里,有什么事須要配合都可以馬上解決…!”,司法界猛人肯定參與此千禧盛筵被相中!

2.    鍾安德法官終於憋足了25天才於2001130日推出判決書,摒棄香港法律31936條規定,何故會出賣了港人利益及司法尊嚴,上訴庭法官可以從2001年第354號一案領略到背后的乾坤莫測!

3.     200133-4日,特首北京述職得江主席公開接見,江主席在當天6-7點的電視新聞大意這么贊許地說:“…要跟珠江三角州(的地方政府) 緊密配合,穩定壓倒一切,法輪功己定性為邪教組織,在香港由董先生處理!

 

該段談話在后來的媒界新聞中全部刪除,緊密配合莫非暗指恭迎張高麗之求一事!又為什么原告人咬定書記張高麗有所求呢?前述江澤民主席英明的行政令為沙頭角地方官員告知及証實而無人不知,而廣東省高院駁回重審仍未獲深圳中院處理,原告人在深圳的投資并沒有半點過錯!無辜無助!大量投訴亦通過港府部門及駐京辦但同樣的音信全無!責任逼使書記張高麗錯誤認為將原告人的恒昌電子圍進深圳威逼妥協處理的意圖是明顯的,但手法一錯再錯,為維護其手下人嗦使本案及鐘安德錯判的一案的被告人加入圍捕威逼原告人的恒昌電子,大量的事實証明,沒想到又得以行政手段強迫東莞法院及深圳法院法官出爾反爾明知違反中國民事訴訟法及破坏一國兩制都堅持胡判一通影香港的司法公正!

 

很明顯的這一位善於移花接木的幕后勢力正在利用江澤民主席的威信或假傳“聖旨”,把黑手申進了香港高院“造案”因為原告人是一個奉公守法的外商企業!主席是一代偉人!他的對手是布殊,決無理由怪罪小民。另違法亂紀官員的擺免更換內情復雜,原告人的“恒昌電子”仍在爭扎在破產的邊緣還未能獲得重生,例不該招受更不人道非法的行政手段的摧殘,恆昌電子會進一步申訴,祈望江主席有真像大白之日并拯救“恒昌電子”於水深火熱之中!本案純屬原被告雙方港人間的私約糾紛,以大石壓死蟹技倆胜之不武,干預司法公正毒害社會最不明智,盼德高望重的上訴庭法官不應偏信假傳的“聖旨” 并堅持自我尊重法律依法判決!

 

鐘安德、任懿君兩位法官已被陷不義,但俗語說“牛不飲水按不下牛頭底”,兩位法官都無須為五斗米折腰,何苦踐踏法律違反司法公正并出賣自己!是英雄是狗熊?歷史是無情的,社會的公義道德必將為此定論!

 

序言如此長篇因案情并非獨立存在不得已。本案為工業界北上的辛酸寫照,國內腐敗之風正凌冽吹襲香港上空,上訴庭法官為司法界中流抵砫,能否捍衛香港法治堅持自我堅持司法公正,正邪在此一決雌雄!香港人睜大著雙眼屏息在觀望!

 

上訴的理由

    

     雙方均為香港法人,香港法院擁有當然的司法管轄權,致於租約糾紛事件的產生地的深圳法院,不錯同時俱有司法管轄權,但因為糾紛不涉及第三者深圳人,香港法院才是直接的管轄法院,有索償有反申索,案件進行中,深圳法院中途插進一腳干什么?深圳法院的出爾反爾存心破壞一國兩制,香港的高等法院都不應自認為下九流的宗親廟堂,難道香港法律第221章第19條「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是多余的不成!難道香港法律第46319章「外地判決」完全沒有尊守的必要!

 

     任懿君法官只在判詞中如此寫到:

 

「本席認為此案交由香港的法庭審理是不妥當的,因為涉及的內容是在深圳的房地產,而在當地已經興起訴訟。」

 

     很明顯任懿君法官并沒有引用依據任何法律規范,如何不妥并無解說,沒有接案人,訴訟是不確的!因只是任懿君法官私下間認為而巳。到底對兩地法院同時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中港法律有沒有法律規范!如果有,任懿君法官不就等如法亡?原告人又有否依法提訟?如果有,任懿君法官不就是等如在踐踏法律?無法無天!

    

27庭書記員方小姐兩次告知延遲半小時開庭,任懿君法官在認真閱覽原告人的第67次誓章,原告人誓章引用了中港兩地相關的法例。

原告人的第6次誓章誓詞如下:

 

                  本誓章支持原告人於200123日的傳票申請,懇求根據香港法律319章第36條規定及香港法律第46章第34條的規定,推翻源麗華聆案官於2001116日因被告人手持的內地法院判決書踢除了本原告人索償聲請書1-4項。法律分明如鏡,如下的事實真切無假:

      1.根據香港法律319章第3條:

        (2) 本條例條文引伸而適用的任何外地國家的高級法院所作出的任何判決(但不包括該等法院就上訴所作出的判決,而該項上訴乃針對非高級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而提出者),如屬以下情況,則為本條例條文所適用的判決

(a) 該判決對訴訟各方而言,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判決;及

. 明顯不過,深圳橫崗鎮法庭的外地判決并非不可推翻的判決!因此不可在香港強制執行!也因此不得獲得承認

              2. 根據香港法律319章第6(1)

 

(iii) 判定債務人作為原訟法院法律程序中的被告人,在接獲有關該等訴訟程序的通知後(即使有關法律程序文件可能已按照原訟法院的國家的法律妥為向他送達)並無充分時間就該項法律程序進行辯護,亦沒有到法院應訊;或

. 原告人并末能收到深圳橫崗法庭傳票,原告人亦沒有到法院應訊,因此不可在香港強制執行!也因此不得獲得承認

 

3.香港法律319章第6(1)

                    (iv) 該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或
(v)
強制執行該判決是違背登記法院的國家的公共政策;或

 

被告人隱瞞在2000117日收到本案傳訊令狀的事實被原告人以誓章核實的証據11電話費單及公証書中的証人口供書揭露,橫崗鎮法庭庭長在20001113日親筆在原告人的委托書上簽收(証據5.文件夾31)明知此案己在香港高院立案,但為袒護家鄉人被告人,過后特將傅票時間(文件夾23) 時光倒流地寫在2001118日,否則怎不在庭長簽收之時回簽傳票?!另,按大陸的立案程序,立案庭在收到申請之時大多會查詢因由才會發出傅票。而事實上橫崗鎮法庭的駱書記員先生在2001118日留給本原告人回復口訊,20011110日原告與駱法官先生對還在交換張順連要求立案之事(証據3文件夾29)內地判決書的作者江裕良法官亦在20011124日來電本原告人,并承認了我高院的管轄權

. 因此,2001118日傅票是捏造出來的,判決是在黑幕中非法地取得,并違反一國兩制并粗暴地干涉香港司法的國家公共政策,不可在香港強制執行!也因此不得獲得承認

 

 

4.根據香港法律第46外地判決(限制承認及強制執行)

條例第3條的『違反爭議和解協議的外地判決』: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如有以下情況,則任何海外國家法院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出的判決,不得在香港獲承認或強制執行
(a)
在該法院提起該等法律程序是違反一項協議的,而根據 該項協議,有關爭議應循在該國法院進行法律程序以外的其他途徑解決;及


(b) 判決中被判敗訴的人
   (i)
沒有在該法院提起或沒有同意在該法院提起該等法  律程序;及
   (ii)
沒有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提出反申索,或沒有以其他方式接受該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原告人籍誓章核實的証據111213証實在2000117日把本案的令狀交給被告人在他家鄉的司法所,雖拒簽收但亦合乎送達條例,并有三次電話單通信記錄為憑,這就是議,顯然是被告人違反議。另外,在20001113日被告人家鄉的橫崗法庭庭長簽收的証據3(誓章1Dec.04,2000存檔)給田庭長信中沒有同意在該法院提起該等法律程序是明顯的,這就是違反爭議和解協議的外地判決,因此不得獲得承認!

                  5. 根據第46章笫4 採取某些步驟不等於接受海外國家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為裁定一項海外國家法院作出的判決應否在香港獲承認或強制執行,判決中被判敗訴的   人不得只因曾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為任何以下目的出庭(附有條件或無條件)而被視為已接受該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a) 就該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而爭辯;
(b)
請求該法院撤銷或擱置有關的法律程序,所據理由是有關爭  議應提交仲裁解決或交由另一國家的法院裁定;

條例是清析的,原告人誓章一(2000124日存檔)更加明確,除了証據2-6不停地向內地法院爭辯著司法管轄權外,被告人從無提交原告人接受該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的根據,源麗華聆案官接受外地判決從而踼除原告聲請書1-4項申是盲目沒有法律依據不可接受的

 

          6. 深圳橫崗鎮法庭的外地判決違反中國民事訴訟法:

 

1.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

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异議

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      第二百四十四條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      第二百四十五條 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异議,并應訴答辯的,是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   以上的內地民事訴訟法條例對管轄權的划分是明確的,橫崗法庭2000118日收到被告人申請由被告人張順連-3”証實,法官/司法人員駱先生在20001110例行調查電話中給本原告人說服由原告人証據3”証實,証據6”4記錄“判決書的江裕良法官於20001124日實牙實齒答復本人承認高院的管轄權,要將被告人張順連的申請退回,証據6”7記錄深圳中院立案庭的謝庭長亳不含糊地告訴本原告人:他們(橫崗法庭)本來有權,但因香港法院行先,在244 條中國的法院有不便管轄的原則;更且現在的(一國兩制下)香港法院更應尊重! 但為何江裕良法官后來會出爾反爾不顧一切捏造「2000118日的傳票」并缺席判決一事來看,其背后有一股強大的黑暗勢力在指揮,很顯然的是江裕良法官倒貼人格泡制出來的判決書,這本都為源麗華聆案官所知悉,她的命令以本原告人的証據11-13未能以誓章核實存檔為由,現由原訟庭大法官糾正是理所當然的!

 

            7. 被告人於2001213日存檔了反申索書,反申索人民幣¥22,890.-,這正是江裕良法官判決書租務訴單方面裁決的人民幣¥22,890.-一個非常邏輯性也格外有趣的推理設定直觀陳列如下

a.         被告人以租務訴因在外地法庭判決書有決定申請踼案;

b.         源麗華聆案官認為外地判決書租務訴因令本案重复而踢除原告人的租務訴因索償1-4項;

c.         現被告人的反申索又重新將租務訴因植入本案;

d.         源麗華聆案官妄做好人了,被告人現又支持將源麗華聆案官的命令推翻!

.  源麗華聆案官接受外地判決從而踼除原告聲請書1-4項申是盲目妄做了好人,沒有法律依據,不可接受并損害香港的司法尊嚴

 

結論: 因此,恢復原告人的申索1-4項是合乎公平原則并可維護香港的司法尊嚴!被告人支付訟費亦為理所當然!

 

   本上訴理由不須更新,任懿君法官在認真閱覽了原告人支持傳票申請的第6次誓章,但換來的只是任懿君法官判決書的一句此案交由香港的法庭審理是不妥當的,理由只是涉及的內容是在深圳的房地產!如此不俱法理,偏袒到了极點,可見任懿君法官不是一個稱職的法官!法治是我們社會的基礎,法院是保障市民權益的最終防線,高院是個評理的地方,法官能否依法斷案,是我們法治社會根本之根本!可惜的是判決書看不到法,看不到司法公正!看不到高院法官應有的水平!看到的只是思維混亂之下任懿君法官在出賣了香港的司法尊嚴,出賣港人利益并藐視且在任意踐踏法律!

 

判詞中明知寫不出法理依據,為何不干脆撕下假面具,俗語說狗嘴里插根裝不成象,莫須有幽默一翻外多少還可留幾分反骨氣節也算可遺臭萬年!

 

再看看原告人的第7次誓章誓詞如何

 

本誓章強烈反對被告人200154日的傳票申請并籍交相上訴通告又被告人200155日誓章內容,相等於申請踢除源麗華聆案官於2001116日命令,被告人濫用司法程序違反高院規則4A命令58第一條規則(3),且自我証實了被告人勾結內地法庭處處違反司法原則并藐視香港法庭

 

1.       原告人從被告人200155日存檔的第5次誓章的內容才獲悉,被告人原告人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裁事裁決書移動處理強佔原告人的公司資產;

2.       被告人十分清楚在本案訴訟尚在進行中,被告人早在2001

213日存檔答辮反申索更於200154日修正,不管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對本糾紛有否管轄權,判決書是否合法都好,被告人應明白到他已無權再就反申索的金額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裁決!否則為明目張膽在藐視香港法庭

3.       被告人更應明白到,不經本原告人公司同意,銳意移動本原告人資產并交給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看管,這不合拍賣原則,龍崗區人民法院橫崗庭的李劍飛庭長竟蠢到要負責看管要幾個貨柜才裝得了近百吨的機器設備資產如此得閑!但不管如何該機器設備資產當成拉圾或廢銅爛鐵也好,也不必笑話李劍飛庭長的僻好,被告人應明白到他是第一當事人,是脫不掉申請者的責任!移動搬遷的責任!保管者的責任!更且令原告人根據高院規則4A 命令19 4 條規則「欠缺抗辯書」的(1)(a) (ii) 登錄判給貨物的價值已到毫無討價還價的余地!

4.       附上証據20為本人於200159日向深圳市中院立案庭申請將橫崗鎮法庭的裁決書作廢,但這只是抗議書而巳,被告人是脫不了法律責任的,要求法庭下令被告人不得再單方面在內地有任何的法律行動!踢除被告人的傳票申請并支付訟費為理所當然!

  上述的第七次誓章是在收到被告人交相上訴通告后急緊對應的抗辯詞。被告人於200154日存檔了傳票,該傳票若明确提出要求推翻源麗華聆案官三個多月前的決定,同樣地違反及濫用高院上訴程序,自然通不過原訟庭排期主住盧德輝先生這一關,可怜的傳票毫無主題,必然是盧德輝先生堅持原則的結果,傳票只要求法庭3點命令,令人啼笑皆非: 

        1. 許可被告人送交法院存檔隨本傳票的被告人第4份誓詞;

2.免除送達被告人第4份誓章於原告人;及

3.是次申請訟費判予最后勝訴一方。

        上訴傳票并沒主題,任懿君法官是不可推翻聆案官的命令!更況是三個多月前過了14天時限的命令,但被告人暗渡陳倉在當天同時存檔一份通告,在通告上寫上:

現通知上述被告人於200123日申請上訴推翻源麗華聆案官於2001116日所作出命令提出交相上訴,要求任懿君法官在200159日於內庭重新聆訊被告人於20001128日以傳票方式申清剔除原告人的索償聲請書及撤銷本訴訟。

  通告代替不了傳票,但要達致目地,很明顯的以此手法必須由法官及被告人律師行夾定埂生來造案己至黔驢技窮之境!就算通告可以代替或修正傳票內容,根據高等法院規則4A 命令58 1條規則1.上訴傳票通知書一定要在14天之內作出,因此任懿君法官無法無天罪証碓鑿,并以掠奪原告人血汗錢為訟費而樂,任懿君法官的雙手滿茧血腥味!

  但為什么會如此心急埂生來?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到底幕后勢力是誰呢?此事在序言中原告人做了分析,有人偷龍轉凰利用江澤民主席的威望或假傳聖旨若非如此來頭,任懿君法官斷斷不會如此狼胎”“埂生來并急於在江主席離港的59日!原告人在此斷定幕后勢力是個挺有心機者并神通廣大, 200135日的造案后,相傳江澤民主席58日臨港欲留港一個星期,及后造案爆光排案重審,又傳主席不悅只為法輪功而縮短行程對而已,此人善移花接木借力打力之朮,與本案何干?任懿君法官背后的人又是誰?所接的必然是假聖旨!假若任官并非缺乏獨立判斷能力,便是收取大量非法利益另有乾坤!

     很明顯的,被告人是籍由一份存檔的「交相上訴通知」根據第58號命令來自聆案官的上訴1條規則(1)提出推翻源麗華聆案官作出的命令,但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3) 有明确規定: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通知書必須在遭上訴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14天內發出,並必須在發出後5天內送達;本條規則適用的上訴,不得於該項送達後少於2整天的時間內進行聆訊。

    被告申請不在命令作出後14天內發出少於2整天的時間聆訊!

    任懿君法官的命令干脆不提源麗華聆案官所作出的命令一事,粗暴地違反高等法院規則!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不遵從規則的後果)1條規則: 

(1)         凡在開展或看來是開展任何法律程序之時,或在進行任何法律程序  的任何階段,或與任何法律程序相關連的任何階段,因任何已作出或未作出的事情而沒有遵從本規則的規定(不論是在時間、地點、方式、形式、內容或其他方面)則該項沒有遵從規則須視作不符合規定,但並不會令該等法律程序、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任何步驟或該等法律程序的任何文件、判決或命令,成為無效。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法庭可以第(1)款所述的沒有遵從規則為理由,並在施加其認為公正的有關訟費或其他方面的條款的情況下,將出現該項沒有遵從規則的法律程序、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任何步驟、或該等法律程序的任何文件、判決或命令,完全或部分作廢,或根據本規則行使其權力,容許作出其認為適合的修訂(如有的話),並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對該等法律程序作一般處理的命令(如有的話)

  原告上訴人要求上訴庭法官根據不遵從規則的後果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將任懿君法官的命令作廢!

 

判決的失誤自古有之,但如此嚴重的違紀亂法前所未有,這一切的最后答案上訴庭法官都有責任追源朔本!

法治是我們社會的堅強基礎,不容踐踏,法院是保障市民權益的最終防線,法官不能否依法斷案、履行職責理應罷免!高院是個評理的地方,是我們法治社會根本之根本!德高望重的上訴庭大法官是司法界中流砥柱,原告人寄以深切盼望并確信大都數的香港法官都俱備無私、無懼并不受制於強權或高官的高崇品德!

       

日期: 2001 6 6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上訴人)

此致: 黎錦文、李孟華律師行    L/32467/2000

香港皇后大道中31號陸海通大廈10/11 1101-2

Tel: 2526 5261 Fax: 2868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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