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3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CACV 633 / 2001
(原訴訟編號:一九九八年第
五Ο三七 號 & 第 五Ο三八 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與
特佳機器廠有限公司
被告人 A
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人 B
上訴庭
胡國興及
張澤祐大法官:
在上述本案於2001年11月13日的聆訊結束時,胡國興法官宣佈押後宣判,本原告人收到法庭判案書上的日期2001年11月19日,現本原告人要求兩位法官做出澄清,判案書是否與被告人A的代表趙律師私下間商議的結果,再由趙律師負責草擬判案書?
因為被告人A的代表趙律師承認該判案書是他草擬的并向本原告人欲收取2,000元的訟費,在法庭聆訊後私下間接触法官是違反司法公正犯法的,若法官當庭宣讀判詞,草擬命令的也該是原告人,但草擬判詞則從未有聽聞,除非是法官出賣判決權醉臥他鄉任由草擬判決理由!因此,希望兩位大法官為清譽澄清,以釋疑慮!
謹此
原告人: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13-9-2002
因不在港,如有回復請電話通知2344 0137
再傳7324 9227 多謝!
胡國興大法官
Tel: 2825 4503 Fax: 2877 0600 Pm:5:00
張澤祐大法官
Tel: 2825 0565 Fax: 2523 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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