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   積案 如山!

 lzm向你 求助...

 

 

 

1. FAMV 1/2002;   2.FAMV-21/2002   3. FAMV 16/2004;   4.  FAMV 10/2006;   

5. FAMV 19/2006;  6. LDBM-220-2005;  7. CACV-332-2006

 

 終審院 FAMV-21-2002 重演 剝奪上訴權的 FAMV-1-2002

李國能的司法行為已經不可寬恕

內容

日期 內容 日期
 

胡國興為何要歪判! 向李國能要求重審

020602

 

致特首信函及回復 及代轉

020606
       

致特首信函

020807
 

高院首席梁紹中 答服依例上訴

020617

 

020930
 

終審院 常務官 傳票

021002

 

針對常務官傳票之書面陳詞

021028
 

李國能 授權 梁紹中 FAMV-1-2002重審

021023

 

李國能 命令   English

021125
 

常務官拒絕重審,李國能 食言

021120

 

要求 李國能 給予判詞

021126
 

駁斥歐陽桂如署理常務官

021121

 

 

 

 

香港的司法腐敗己積重難返!

「高等法院傳送令狀認收書簽認後14天答辯的時限」這是否香港的法律規定?

高等法院規則的法律又是否又進一步規定,如果被告人沒有在「認收書簽認後14天答辯的時限」內答辯包括送達,原告人可以申請登錄被告人敗訴的判決或申請法庭的簡昜判決? 請是說一聲是或者不是?

 如果這是法律,原告人也如此做了,但在原訟庭任懿君法官及上訴庭胡國興大法官眼是就變了樣,他們捉個字虱說總時限是28天呵也就不理會14天答辯的時限!很是可惜,法官的狡辯與偏幫包還是包庇不了被告人在28天時限內還是沒有送達答辯鐵証如山!  怎么辦?他們拿手的好戲是詐睇吾到 任懿君胡國興、鍾安德手握司法大權,仍然要判原告人敗訴及承擔少說都十幾廾萬!佢地就係咁還度食,法庭就係佢的地盤?!

什么叫做法律!法律訂在那是在誘騙人上當的嗎?

在已風靡全港的終審院剝奪上訴權的FAMV-1-2002塑膠機一案所揭露出頂包判決!被告人律師為上訴庭胡國興以及原訴庭鍾安德寫判決書肯定要經過台底交易!面對著劉慧卿議員的書面責詢,李國能受權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法官在2002516日的信中同意重審!

頂包判決証據確鑿面前的梁紹中首席法官在20021023日又以命令承認了516日重審決定! 然而在這正邪搏斗之際,李國能不僅沒口齒地拒絕重審,更進一步在FAMV-21-2002一案的上訴許可中以同樣的看不到有上訴理由再次剝奪上訴權!

什么叫做法律!法律訂在那是在誘騙人上當的嗎?不是!FAMV-21-2002FAMV-1-2002塑膠機一案同樣是胡國興、鍾安德所判,鍾安德法官更進一步HCA5037/38/99案續審Oct.31,2002的庭上敬告林哲民不許質詢為何被告人律師可以代他草擬判決書,否則入獄年半有李國能 死頂頂包判決 的台底交昜証據確鑿也吹唔脹!包括草擬判決書訟費的聆訊都反從其他法官手中轉由鍾安德法官一手包辦!問你識唔識惊!

為什么李國能一定要包庇台底交昜?上述两案的胜負涉及近2仟萭的實質性賠償,如果法院同意驗機,一切真像大白咁噈無人可以利益換取判決!台底亦無交昜籌碼了!

如果李國能冇份與或分享台底交昜的利益,又或者胡國興、鍾安德興之的關係包括影響各級法官的升遷的祕密紐帶通道相關,便不會對其所授權高院梁紹中首席法官已下的重審命令便不會出彌反彌,并甘冒沒口齒失信於社會令千夫所指的大不為都要包庇胡國興、鍾安德的台底交昜判決過關

因為一旦重審,便預計必有法院在驗明該類型的塑膠機卑唔卑得之後必定要公正判決,如此一來,台底交昜不就泡湯了麼?  盲眼的人都清楚,判決書己讓人草了,把柄已在他人之手,李國能玩命都要非理性地把重審的命令堵在終霉院門口! 事實并不止如此,李國能在FAMV-21-2002一案又故技重施,李國能真的看不到上訴的理由嗎?「高等法院傳送令狀認收書簽認後14天答辯的時限」李國能可以說不是麼?  從李國能命令寫不出判決書不就可以証實這種判決是缺德非理性的司法恐怖!盲眼的人都會清楚,若非如此,若非李國能渣渣低低借口睇唔到有上訴理由便將台底交昜的案件終審,原訴庭及上訴庭台底交昜利益又豈可袋袋平安?

香港的司法腐敗己積重難返,這完全是首席法官借司法權行私的結果,上樑不正下樑歪,首席法官的地位是一大肥缺,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決定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職稱及去留,馮國經、陳永棋及張信剛為司法界外人仕,律師李志喜、蔡克剛要依告法官批訟費,梁愛詩則要尋求決判的配合不能事事過僵!余下的陳兆愷、彭鍵基為下法官必然以李國能馬首為膽!有個极其淺顯的道理是,李國能可以明目張膽地包庇胡國興、鍾安德涉及利益的判泱,使我們不得不要考慮還會否在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職稱及去留的決定中有冇涉及利益相關的影響力?因為,太多的歷史典故告訴我們,庇護下的動機與蠻勁往离不開以權謀私、以錢捐官!

在一個如此失盡誠信的首席法官又如何能夠確保司法人員隊伍的純洁?答案是你不能再在對李國能保有任何幻想!李國能在維護小圈仔利益的前題下更在放任法官紀律的執行,在本人的個案中,鍾安德、任君放棄司法公正出賣司法管轄權是證據確鑿受到彈劾申請,李國能並沒有處理及顯示其立場!土地審裁處一嗚暫委法官非法審訊的是明顯不爭的事實,李國能即不能否決對鍾安德、任君彈劾書中所列舉的事實,又有何理由將對一嗚暫委法官的彈劾交給任 懿君處理!可見李國能在行駛職權的行政手法是何等惡劣!李國能連為人的最起碼的緘養莫說為官最起碼的公正心態都失盡!李國能在顯示地痞式的仇示?!

李國能的誠信己經絲毫無存,李義法官前拒絕與令李國能赤膊上陣!為什麼上訴委員會的另外名包致金、陳兆愷常務法官是也可以扮盲來否認「收書簽認後14天答辯的時限」來維護胡國興、鍾安德、任君偏幫違法并最終目地是以法權謀奪巨額訟費在台下交昜瓜分?這己是社會上只要稍有點法律常識者都要認定的法律規定,為什么包致金、陳兆愷會被無原則地被拉走?這是否巳經形成了可怕違紀亂法貪污集團?

政府制定的法律,政府所圈定的法官,所有政府的官員包括民選議員無一不在向市民向社會誓言旦旦維護社會法治!

律師大律師一大群,夠膽企出來講公道話的人有幾多?

立法局、行政局的達官貴人平時都以維護社會法治自我標榜,請你脫現承諾為民請命!

被李國能終審院剝奪上訴權的FAMV-1-2002案來自己証實是上訴庭胡國興法官台底交易經手CACV633-2001而來自原訟庭任懿君法官對HCA9174-2000.htm的判決正是百萬懸賞(www.ycec.sg/Hon_Yam_J.htm)的事件己為媒界及各界所了解!任懿君法官對在「認收書簽認後14天答辯的時限」這一司法鐵律沒有人不清楚!任懿君法官玩完文字游戲又輪到胡國興法官上場!

胡國興法官何方神圣?到底法律還無真諦?

特區政府選舉委員會副主住新聞各界所熟悉的上訴庭胡國興大法官,台底交易經手CACV633-2001得手食髓知味,為被告人代表律師行的失誤免賠近300不惜名譽掃地及破壞法庭形象,對任懿君法官HCA9174-2000.htm的上訴也插手了,法律文明規定14天答辯的時限無用,庭胡國興大法官上訴庭1093/2001一案中社會上如此薄有名望的胡國興法官為何要歪判?!這是對社會司法倫理的挑戰,對社會公義的挑戰!

香港司法的黑暗、法官的蠻橫到了非清理不可的地步!行政上特首成功了問責制,但法律上給予行政長官插手的機會很少。令人擔憂的是馬上要在終審院申請上訴,李國能的終審院又會否如FAMV-1-2002案一樣被剝奪上訴權呢?

據基本法第89條規定

「香港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但如果首席法官不能或者不願意正視不檢的情況,例如對台底交易行為不檢的情況視而不見,那又該怎么辦?

14/28天答辯是無辯論的!明顯的錯誤,因此投訴及重審的申請由特首辦公室62日轉交到首席法官處!94日的上訴許可的申請,還是胡國興大人說了算!特首辦知道法庭如此黑暗又怎么樣?又例如土地審裁處黃一嗚暫委法官對不可推翻的最終判決照推不誤,理由不夠嗎?加上兩個字再來判得囉?就係咁奸,咁又如何?

現在是李國能必須向歷史交代的時刻!香港傳媒不能再不吭聲了!否則干脆一國一制罷了!這絕不是個別人權的問題!

如下是案情始未首先可進 www.ycec.sg/HK/HCA9827-2000.htm  高院原訴法庭 2000年第9827號可見!

另向高院上訴法庭的起訴如下:

高院上訴法庭民事上訴2001年第1046號上訴文件目錄 如下:

 

 

聆訊日期May.22,2002

 

 

May.19,02

被告人骨干陳詞   

 

 

May.20,02

原告人骨干陳詞  

 

 

May.22,02

原告人補充骨干陳詞 

 

 

July.12,02

上訴庭判案書  

 

 上訴文件目錄

項目

日期

文件內容

頁數

1.

June.06,2001

上訴通知書  

1-13

2.

June.06,2001

編排聆訊通知書 

14

3.

June.06,2001

申請擇定聆訊上訴的日期  

15

 

 

 

 

4.

May.09,2001

任懿君法官書面判詞   

16-18

5.

May.09,2001

 原告人傳票 蓋印判令 (1)   

19-21

6.

May.09,2001

 被告人傳票 蓋印判令 (2)

22-24

7.

May.09,2001

相交通告 蓋印判令 (3) 

25-27

8.

May.09,2001

登錄 蓋印判令 (4) 

28-29

 

 

 

 

9.

Feb.03,2001

針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30

10.

May.04,2001

被告人(答辮人)傳票 

31-33

11.

May.04,2001

被告人(答辮人) 交相上訴通告 

34-35

 

 

 

 

12.

Jun.18,2001

答辮人上訴通知書   

36-42

13.

July.28,2001

上訴人 補充 上訴通知書

43-49

 

 

補充 附件1

50a

 

 

補充 附件2

50b

 

 

補充 附件3

50c

 

 

補充 附件4

50d 1-9

 

 

 

 

14.

Nov.06,2000

索償聲請書  

51-54

15.

Nov.06,2000

原告人關於派送地址誓章  

55

16.

Nov.13,2000

被告人律師簽認   

56

17.

Nov.28,2000

被告人 傳票1   

57-60

18.

Nov.28,2000

被告人 誓章1  

60-74

 

 

 

 

19.

Dec.04,2000

原告人 誓章一   

75-77

 

 

原告人  証據1-6

78-85

 

 

 

 

20.

Jan.11,2001

被告人 誓章2   

86-92

21.

Jan.15,2001

原告人 誓章二  

93-95

22.

Jan.15,2001

被告人 骨干陳詞   

96-98

23.

Jan.16,2001

源麗華聆案官命令(被告人傳票1)  

99-101

24.

Feb.16,2001

被告人 抗辯書 反申索

102-107

25.

Mar.01,2001

原告人 誓章四  

108-110

26.

Mar.02,2001

被告人 誓章3 (馬碧霞 1 )

111-124

27.

Mar.26,2001

陳素嫻聆案官命令

125

28.

Apr.04,2001

被告人 誓章4 (張順連3)  

126-134

29.

Apr.04,2001

被告人修訂 抗辯書 反申索  

135-140

30.

Apr.20,2001

原告人 誓章五  

141-144

 

 

原告人証據請單目錄1-19

145-219

31.

Apr.25,2001

被告人 陳詞綱要

220-266

32.

Apr.27,2001

原告人 案情綜合論述  

227

33.

Apr.27,2001

源麗華聆案官 命令  

228-229

 

 

被告人 傳票 交相上訴通告

(31-35)

34.

May.04,2001

被告人2次修訂 抗辯書 反申索

230-235

35.

May.05,2001

被告人 誓章5 (張順連4) 

236-244

36.

May.07,2001

針對源麗華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245

37.

May.07,2001

原告人 誓章六 

246-251

38.

May.09,2001

原告人 誓章七  

252-255

 

 

 

 

 

July.12,2002

上訴庭判案書 

 

 

          上訴人: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Oct.03,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