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 法院  FAMV 16 / 2004

原土地審裁處LDBM 6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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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署理行政長官

曾蔭權:

     本案的因由後果已代表著香港行政、司法的腐敗已達至十分嚴重地步,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正為此勞心勞力之際,不幸以身有不適被逼勸退,相信閣下定會公正無私地捍衛香港的司法公正及廉潔行政,首先堅持問責制。

     電訊管理局總監在200538日的回信已表現了其知錯不改的劣根性!之前的回信除了狡辯還是狡辯, 電訊管理局總監的錯誤是明顯及嚴重的,今天我們提供的證據已足可以令署理行政長立即執行問責制並當會償罰分明!

     從我們與電訊管理局總監的來往質詢及回復信顯示出問題的關健是電訊管理局出賣本案永興工業大廈13/F一眾廠家業主、員工們的健康並危及生命安全為代價向電訊商輸送簡昜安裝天線的利益!

在過往的通信中,電訊管理局只以「我們通過了實地測量結果」狡辯,但我們一再強調指出測量出貓,是電訊管理局的通知電訊商臨時關閉天線發射台再實地測量!測量的結果必然毫無意義!

我們在32日的信要求電訊局總監不仿向生產商索取500W發射天線近點3m10m30m100m1000m扇區輻射曲線圖,以證明貴局的測試沒有做假,沒有輸送減少安裝費的利益出賣我們的健康作注電訊局總監不受點化且老羞成怒並不知悔改,因此只好向署理行政長官擺出證據,要求立即執行問責制,分明償罰以此向香港社會顯示曾先生個人人格高尚、管治能力及大公無私的魅力。

    附件一為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法而制定的“境電磁波衛生標準”(GB 9175-88),該標準2衛生要求圖表的微波(300MHz300GHz) 容許輻射強度分級標準規定微波功率密度S為必須小於10uW/㎝²或0.1W/㎡,又根據該標準附錄A(即第4)A.2.6轉換為容許電場強度E6.14 V/m

從電訊局總監20041021日提供的附件2可見天線特性最大功率標稱為500W,相對於電訊局2002226日圖8 測試點(2)與天線距離約為5m,電訊局的測試數據是1.01 V/m然而又根據該標準附錄A(即第4)A.2.5.4.計算公式得出的該點微波功率密度S P(500)G(17DB)/4π•r²(5²)100≒2,700 uW/㎝²是容許功率密度的270倍,就算根據電訊局200522日供認的批予的300W有效發射功率計算,該微波功率密度S亦達1,623 uW/㎝²,嚴重超標162倍!再經該標準附錄A(即第4)A.2.6轉換為容許電場強度E分別為100.89 V/m 78.22 V/m,是電訊局的測試數據的10078倍有餘,任何一個中學生都可以不假他人之手輕而昜舉地驗算求証,這充分證實了一直以來我們的投訴對電訊局總監串通電訊商關閉了發射機台或降低功率再作弊測試的指責是正確的!

    我們的投訴已水落石出,電訊局總監為向電訊商輸送節省天線安裝成本的利益,置我們11-13樓眾多工作、生活人員生命安危於不顧,是官商勾結的罪惡典範,是場謀殺,並且從來往書信中可以發現電訊局總監死不悔改!

曾司長現已貴為署理或坐望未來的行政長官,現在應是堅持問責制向公眾、社會各界展示高尚品格,管治能力及大公無私的時候了!

謹此!

日期: 20053 24

此致行政長官辦公室

Fax: 2509 0577

  13/F C-11業主 馬文豪       

 

13/F C-9業主

環球線業有限公司

 

  原告人上述案件授權代表者

13/F C-4

林哲民  

官塘興業街14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9,11   

 Tel: 2344 0137  Fax: 2341 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