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V
10/2006
終
審
判
決 書
Apr.04,
2006
|
上訴庭
申請 上訴終審院許可
判決書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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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3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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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民
上訴許可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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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
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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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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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中心
上訴許可 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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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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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0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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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上訴 許可
證
|
htm
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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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2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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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判決書
命令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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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頁
|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
和
黑社會集團已沒有分別,就是如此有法不依地但在合法的幌子下運作,其目的仍然是掠奪金錢!
原訴庭、上訴庭均知道
特佳 請
科技中心寫報告的人吃晚飯與吃午餐不同可 直落
行賄 證據確鑿! 法庭又一再違法拒絕
林哲民 驗機驗明 科技中心報告書 的虛假性,上訴庭
也在審訊時 問得很清楚(見htm
)科技中心沒有拿出證據推翻原訴庭判決,但上訴庭照樣
推翻 原訴庭判決照判不誤!
而科技中心的代表律師
早就為掠奪盡多的訟費伏筆,(見
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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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25,2005
|
林哲民
上訴庭
書面陳詞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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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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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19,2005
|
林哲民
上訴庭
書面陳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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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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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1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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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中心
上訴庭
書面陳詞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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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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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訴庭拒絕驗機,科技中心又拿不出證據自我證明他的驗機報告真實正確!鍾安德法官被逼判決科技中心敗訴,但幾乎不判賠償,並企圖刪減法庭證物,阻礙上訴!
詳情見隨後的
→
CACV
122/2004 上訴文件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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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30,2004
|
上訴庭副庭長
胡國興 第二次
違法裁決驗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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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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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30,2004
|
林哲民
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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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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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29,2004
|
特佳公司
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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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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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28,2004
|
科技中心 書面陳詞
|
PDF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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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25,2004
|
特佳公司 行賄 科技中心
出具 虛假報告書
第二次
根據
高院規則
申請驗機
|
htm
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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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佳公司
行賄 科技中心
出具
虛假報告書第一次根據
高院規則
申請驗機
鍾安德法官違法拒續,上訴庭胡國興駁回上訴,終審院李國能拒絕上訴!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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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ycec.net/CACV633-2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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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22/2004
上訴文件目錄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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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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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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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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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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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20,2004
|
上訴通知書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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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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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P1-23 證物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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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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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鍾安德法官書記刪減證物信件 (P24)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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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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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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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3
證物清單 誓章
PDF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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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被告人律師起草判決書關係非尋常 (P25)
PDF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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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ay.10,2004
|
科技中心
上訴通知書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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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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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May.21,2004
|
補充上訴通知書
htm
|
23-30
|
|
附件5
|
錄音謄本
(Oct.22,2003)
(P26)
|
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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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
|
葉秀鳳公證書
(May.18,2004) (P27)
|
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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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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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
案例
HCA517/2001
(May.6,2003)
(P28)
|
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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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
在鍾安德席前
訟費受歧視的證實 (P29)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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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
在鍾安德席前
訟費受掠奪的證實 (P30)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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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
原告人請求經上訴庭 採納
的證物 清單
增至P30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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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Mar.26,2004
|
鍾安德法官書面判詞
PDF
|
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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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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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21,2004
|
法庭蓋印判令
|
9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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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Jun.13,2000
|
原告人合併案索償聲請書
htm
|
93-98
|
|
Apr.12,
2000
|
鬍子才証人口供(2)
|
99-100
|
7.
|
Oct.22,2003
|
原告人
結案陳詞
|
101-106
|
8.
|
May.24,2004
|
原告人 傳票
|
107-109
|
9.
|
May.24,2004
|
原告人 誓章2
|
11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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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P1-23
證物清單
|
|
P1
|
1990
|
特佳機器廠有限公司
廣告
|
120
|
P2
|
Apr.11,
1989
|
Butler
l0/60 lnformation
|
121-133
|
P3
|
Jun.13,
2000
|
模具的損失清單
|
134
|
P4
|
1991
|
為Butler
l0/60設計圖
|
135-148
|
P5
|
Jan.25,
1992
|
訂單影響
賠償 (A3)
|
149
|
P6
|
May.03,
1991
|
取消訂單的證實
|
150
|
P7
|
Sep.16,
1991
|
a. CMA檢驗費
單據1
|
151
|
|
Nov.18,
1991
|
b. CMA檢驗費
單據2
|
152
|
P8
|
1991-2
|
a. 科技中心檢驗費
$6,500.-
|
153
|
|
Mar.28,
1992
|
b. 科技中心檢驗材料費
$578.70
|
154
|
P9
|
Mar.06,
1991
|
黃振強律師費
|
155
|
P10
|
Jun.07,
1991
|
Butler
10/60 收據
|
156
|
P11
|
97-98
|
原告人 入息証明
稅單
|
157
|
P12
|
July.16,
1991
Aug.21,
1991
|
被告人A拒絕維修責任
違約的證據
|
158-164
|
P13
|
Sep.24,
1991
|
CMA
檢驗報告
|
165-166
|
P14
|
Nov.8-12,
9l
|
錄影帶 證物
說明
|
167-169
|
|
|
錄影帶 證物
|
|
P15
|
Nov.12,
1991
|
科技中心 第一份
檢驗報告
|
170-173
|
P16
|
Dec.12,
1991
|
科技中心 第二份
檢驗報告
|
174-180
|
P17
|
Mar.26,
2001
|
反駁 被告人
證物 D1 (圖片6) 及 圖紙
(隨原告人第9次誓章Mar.26, 2001存檔)
|
181
|
P18
|
Apr.11,
1989
|
被告人提供之Butler
l0/60卑Nylon 66實樣圖
(隨原告人第5次誓章Mar.12, 2001存檔)
|
182-183
|
P19
|
|
被告人B拒絕履行合約合約前後,違約的證據
|
184-193
|
P20
|
08-5-92
至
22-9-98
|
索償聲請書B.部2年多的奔波,內心的痛苦,精神
的創傷補償的證實原告人証據文件第36-59證據
|
194-224
|
P21
|
Mar.16,
2001
|
法庭證人口供錄音騰本
|
225-257
|
P22
|
|
說明書14g氣壓2.16 bar都啤得的證實
|
258
|
P23
|
Mar.20,
1987
|
福建南安縣民盛電子廠為原告人所有的證實
|
259-260
|
D2:1
|
Sep.24,
1991
|
廠商會檢定中心報告書
|
261-262
|
D2:2
|
Apr.06,
1992
|
科技中心發出的繳款單(debit
note)
|
263
|
D2:3
|
Mar.19,
1999
|
科技中心提出之答辯和反申索書
|
264-268
|
D2:4
|
Oct.31,
2002
|
科技中心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
|
269-278
|
D2:5
|
Mar.06,1991
|
特佳機器廠有限公司與上訴人簽訂的合約
|
279-280
|
D2:6
|
Dec.03,1999
|
特佳機器廠有限公司的抗辯書
|
280-283
|
2001年3月15-16日由鍾安德法官主審!
由於
www.ycec.com
突在香港於2021.3.03日被CE林鄭強行關閉,
且在拜登插手後的Network
Solution違規
不指向可用也投訴中,如下的
.pdf
or .htm
暫不可連接可轉yecc.sg,
ycec.net
or ycec.pk!
合拼案索償書
|
|
特佳廠
|
|
科技中心
|
原告人誓章1-5
証據清單1-61
|
|
|
|
答辯書 報告書二
|
案件綜合論述!
口供書
|
|
口供書一
口供書二
|
|
口供書 結案陳詞
|
開
庭
記 錄
|
1.
首日審訊開場序,原告人提供佮法庭的文件夾不見(在龍劍雲聆案官辦公室沒去取,怎解釋?),雙方被告人大狀詐稱沒收到,原告人當庭出示雙方被告人簽收書,但無奈只能選用被告人的文件夾,這種突然的轉變對原告人的作供十分不利。
2.
被告A提出了時限傳票
,原告人以誓章
6反對,鍾官否決了傳票!
3.
在鍾安德法官概述案情后由法庭拮取証據。
首先指示雙方為5037/98作供,被接納的只為
:P1. 特佳的機器廣告; P2.機器特性圖文說明;P3.証人口供書;P4.被錯誤引導的工程圖紙18份;被告人A特佳廠新提供被拮取的有:D1.機器相關照片1-10;D2.機器與模具相關圖紙。鍾安德法官一直在追問還有沒有新的証據,原告人手握著卷錄影帶,鍾安德法官指示此帶關乎5038/98暫且押后逐件來,但只從原告人証據清單1-61中抽出工程圖紙18份問是否原告人手筆被列P4.,原告人要求其余的証據文件編列,鍾安德法官說:“時間是你的!我會看到!”,原告人當庭內心打冷擅:“難道末審又要判我輸!”。
4.
原告人在証人席接受雙方大狀盤問,唐天燊律師行的許偉強大狀重點提出:“為什么不找其他家公司檢驗!”,原告人:“
科技中心是本港唯一的專家機構,是雙方律師談妥承認的解決糾紛的公証行!有合約有收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 趙、司徒鄭律師的張金良大狀則提出:“你有無依報告書結論去試卑?”原告人:“
報告書結論的提議,驗機當天亦証實并不可行,圖片6并非模具的一部份,試模來作什么?”
首日的審訊告一段落!
5.
次日審訊上午10:00開始,原告人提交誓章7加強証據P4的份量,証實索賠清單“模具損失”中的設計費用。隨后雙方証人出庭接受盤問,要點為証人口供摘要!
6.
午前,鐘安德法官迫不急態地宣佈下午要各方作結案陳詞,原告人反對說:“昨天的証據仍未完全編列!”,鐘安德法官极不奈煩地說:“昨天不是問過你還有沒有,你不是說沒有?退堂!”,高興得許偉強大狀遞給了結案陳詞。
7.
法庭似乎聯同雙方被告棄用原告人的文件夾令原告供証困難,雙方被告不反對的証據都不予承認編列,鐘安德法官要草率或偏袒結案已經顯露,原告人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緊急做了誓章8,并在下午開庭前截住第10庭書記劉先生以錄影帶為例說明供証末完要求鐘安德法官給予公平對侍!
8.
以錄影帶為例說明供証末完是眾目睽睽的事實!鐘安德法官拒絕不了,原告人又強調如原告人對科技中心投訴的証據32-57均未編列為法庭認可的呈堂証據,但鐘安德法官又是一句:“都已存檔,我會看到,唔一定有必要!”,原告人實非毫無法律經驗一時無語對答,又不敢得罪鍾官,唯有赶緊心有余悸地自打圓場:“那我就放心?!”,鐘安德法官指示原告人再次另行考貝兩份錄影帶給兩位大狀,要看兩位大狀有何意見再決定是否庭上公開放演,因而就此休庭另行排期3小時辯論及結案陳詞。休庭后張金良大狀與許偉強大狀商討對策:“…不能讓法庭公開放演!…”
|
申請 法院專家 檢驗
基於鐘安德法官根本無心錄取証據及被告人証人當庭發假誓,原告人於2001年3月22日提出傳票,申請法院專家檢驗香港塑膠科技中心的兩份報告的結論!
鐘安德法官露骨偏幫
根據第40號命令第1條規則1.
(委任專家就某些問題作報告)
(1) 任何訟案或事宜,如會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及其中有需要專家證人的任何問題
出現,法庭在該宗訟案或事宜中,可在任何時間應任何一方的申請,委任一名獨立的專家,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問題出現,則委任2名或多於2名該等專家,就不涉及法律或釋義問題的任何事實或意見問題,進行查訊並作出報告。
鐘安德法官是否有權否決委任專家就兩份報告結論的驗正問題作報告的申請?他是否不想知道真像?他是否又想偏幫?合併案爭論了足足10年“是非”的焦點,也就是說案件中興訟的主角為 原告人第9次誓章支持傳票申請還不夠清楚么?!經一再的追問,盡管鐘安德法官暫時不公佈判決理由便否決申請!暫時?仍然脫不了“莫須有”判決心態!
急待著鐘安德法官裁決書!各位看官,請稍待
|
背 景
『89』事件後的反思,令中國加劇并空前地放松經濟發展的加鎖了,對中國市場的憧景令香港工業界一片沸騰;本人剛完成蜂鳴器的試產,中國電子工業部重償及認真的部署之下,在91年,國產蜂鳴器廠遍地開花,價格江河日下;又傳在福建老家后院失火,我們獨特的蜂鳴器生產線及各類專用設備被抄席!原告人公司只好另辟新途,技木性較高的石英鐘機芯的開發令我們又暫時走在他們之前!
時值91年3月,定購了部英國Buter 10/60
台式微形注塑機,定金30%,倚以生產石英鐘機芯里面的專用塑膠齒輪。該英國Buter 10/60
注塑機的代理商是特佳塑膠機器廠有限公司,十分遺憾,當年熱門且厚利的注塑機制造行業的業積令特佳塑膠機器廠有限公司胡子材先生目空一切!強迫付完余款后才要送貨交收;本公司不慮有詐,無奈所購買的Buter
10/60 注塑機未能試機驗收,結构上的設計錯誤引至絕對的不能生產尼龍66,自持對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所捐助而獲偏幫的驗機報告,胡子材先生又斷然拒絕給予維修退機換貨,本人的律師黃振強一連几封信函攻勢之后,己是清楚預測到官司可能要上英倫終審,更加沒有把握而臨陣退堂鼓!因此,十分無奈地面向廉暑求助!更引發了本人與廉署的爭執而訴諸公眾議論及立法局前港督彭定康!
總之,社會結构的錯宗复雜令這一懸案一拖七年有余,而97香港的回收終審在港!法庭上中文的運用也理直氣壯!91年的幾拾萬損失,而今將於此盡雪前恥!我們渴求香港社會公平公正,『請教您的律師!』絕非唯一的途徑,拿起您的筆杆,有時更直接了當!
合拼前 案情進展 簡述
1.
|
HCA 5037 / 98(被告)在原告提出HCA11473
/ 98與HCA5037 / 98合拼建議出招,要求HCA 5037 / 98追收訴訟費!該傅票Nov.25,98.由被告特佳機器廠有限公司提出。
|
2.
|
HCA 5037 / 98原告對Master
Ho
的裁決提出上訴,原告指責被告律師收費失當并發假誓,但卻獲何法官偏幫!該傅票Nov.27,98.由原告提出。
|
3.
|
HCA 5038 / 98的被告香港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又一次出屎橋,詐稱不明白索償申請書上的理由!這種屎橋明顯地濫用法院的司法程序!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高層擁有廣泛的社會上層建筑關系,香港的司法公正在此受到挑戰!
|
4.
|
HCA11473 / 98.原告面對兩被告的律師陣容,更面對像Master Ho 及Master
Poon兩法官的判案离奇的歧視心態(因他們不能回答本原告質詢為自己的判詞、行為自圓其說而令人感嘆的可怜胡塗
官?傅票申請要求將兩案合拼!
HCA11473 / 98被告人特佳拿著HCA
5038 / 98被告的專家報告說他的機器沒問題!
HCA 5038 / 98被告誓章他的專家報告沒有偏幫!
答辯書
報告書一
此時原告人重新發現的錄影帶証據顯示,是特佳的胡子財請科技中心專家吃了晚飯才催生了專家報告書結論的胡說八道!雖然卷帶己交這廉政公署,但因訴訟進行中,廉署的任何調查將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因此廉署調查暫時終止,廉署的職員告知,廉署都想确實地知道,機器到底卑唔卑到尼龍,專家報告書結論是否虛構?合併聆訊的好處可以讓雙方被告人承擔檢驗專家報告書結論的真偽!
|
原訴庭
袁家寧法官令二案合拼!
袁家寧大法官糾正Master
Ho錯誤的偏袒性判決,令上訴成功,亦決定11473/98暫停,由5037/98及5038/98合拚!但十分不明白袁家寧法官為何會在99年3月15日判案的觀點「法律上現時仍然沒有任何法律或規則令(非法律界人仕的)原告人可以收訟費」,而高院法院規則命令62第28A條規則
「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的訟費」早有規范,因此令原告人無所適從,上訴庭99年第100號對此提出了質疑,但梁紹中、王見秋二位主審大法官卻駁回了上訴!判決書答非所問,回避問題焦點,開庭之時不審又不給發問,王見秋大法官照本宣讀判果!老實講,本人對袁家寧法官判案的水平還是感覺良好,有關收訟的法律觀點或許是一時口快無心之失,亦或許是史蒂文生黃律師行
的嚴律師小姐的出現,嚴小姐似乎跟袁家寧法官姐妹般相熟,在當天的a.m.9:00,本人守在28庭門口,接近9:30左右,庭內燈亮,但見嚴律師小姐在被告席與審判台間來回走動,顯然是由法官通道進入法庭,可見與袁家寧法官的關係不尋常!
由於
www.ycec.com
突在香港於2021.3.03日被CE林鄭強行關閉,
且在拜登插手後的Network
Solution違規
不指向可用也投訴中,如下的
.pdf
or .htm
暫不可連接可轉yecc.sg,
ycec.net
or ycec.pk!
日昌電業(
香港
)公司
恒昌電子(
深圳 )有限公司
C-207,
1 Block 20 Area, En Shang Road, ShanTouJao,
Shen Zhen City of China
B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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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 (852) 3618-7808
9175-1482 3116-0137
(86) 755 2535-3546
FAX : (852) 3111-4197
3007-8352
Email:
ycec_lzm@yahoo.com.hk lzmyc@singnet.com.sg lhc_1993@yahoo.com.hk
www.ycec.com
www.ycec.net
www.ycec.s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