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 2001年第1093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原本案件編號:
2000年第9174號)
原告人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對
被告人 A
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
被告人 B Hong Tai Yuen Ltd.
補充上訴通知書
原告人於2001年6月21日的報紙上看到了任懿君法官召集新聞界公開宣判(附件1),蘋果報上圖文并茂,報導說任懿君法官指茈赫蚹P詞批評:
「…索償交通意外受傷的電業公司東主林哲民不在乎支付訟費,錯誤理解法律,屢次提出無理申請:“富有穻V法庭提出無理的 訴訟或申請,挾財力而無視訴訟費用,這種態度是法庭所不能容忍
的。法庭資源有限,一磚一瓦皆出自納稅人,司法機構是要向廣大市 民負責。”」
東方日報則報導引述任懿君法官所言,指茈賒鴔i人誣為“法庭常客”!幾乎所有報導亦m以鄙視“法庭常客”作了轉載!一時間很多朋友電話紛至:“林哲民你仲唔驚死!法庭要向你開刀不能容忍你了!”,更且妻兒、兄弟鄉親亦都憂心重重!
到底任懿君法官為何要如此出言恐嚇!又是否本原告人正是如此無理取鬧! 是原告人「不在乎支付訟費,錯誤理解法律」還是任懿君法官狂自尊大?造謠生事企圖染指法律界重大的私人利益?如下附件可以順籐摸瓜:
附件2 為原告上訴人當天致函蘋果日報記者歐陽國華先生的信件;
附件3 為法庭錄音謄本真實地對任懿君法官的行為作風作出不可辯駁的控訴;
1.
在給蘋果日報記者歐陽國華先生信中,原告上訴人直爽地指出:
「HCA9174/2000一案涉及法律界重大的私人利益!因被告人辯護律師行的失職(過期答辯)將須為被告人(九倉集團)承負賠償責任!法官來自法律界淵源之深不是新聞,又在HCA9827 /2000一案更任懿君法官2001年5月9日的錯誤判決被本人批得體無完膚!……」
在整個審訊的法庭錄音謄本中,“不在乎支付訟費”就水落石出了!原告人法庭錄音謄本第8頁第13行(G),當講到訟費:
原告人: 我最多破產隉C但係我呢個法律(觀)點- -法律上個洇琱@定好執著。
任 官: 我m好執著,我亦都話……
原告人: 我都好執著呢個法律。
好清楚,原告人“不在乎支付訟費”只為執著法律觀點上],任懿君法官亦當場認同,何來挾財力而無視訴訟費用,這種態度是法庭所不能容忍的!假如沒有錄音謄本,官字上下兩口,怎夠佢講!在不惜造謠借題發揮并公眾威嚇的真正“目的”在哪里!被告馮小姐律師於得到上訴通知后仍迷糊糊地派索了張8萬元左右的任官“判贈予她”的訟費單!不會是巧合嗎?
不惜身份場合“栽贓”及“威嚇”的行為目地暴光!
為何說任懿君法官“判贈她”的訟費單?
因為錄音謄本第2頁注1 (P-Q) 証實了任懿君法官是充分理解法律14天或28天的定義的:
任 官: …因為如果係以佢鶪擳p,就變魕狾釩蒏v或竻凗G人咪要- -如果佢要咻h灡伅﹛A佢咪等到最尾個日先至入,因為咁就變鱄茠k例就係越早做矕N越冇好處,因為你一早做黈伬唌A你的時限就開始,所以佢係用個時限,14天鶩荇伬重14天,如果你14加14,咪所以有28日羅,呢個就係陳聆案官計出來個28天。
錄音謄本第3頁注2 (C-D) 又証實了任懿君法官節即時又反口模糊14天或28天的定義的:
原告人: 而即係話被告人就有權麜\收到鶩茠洫悀圻Z14天,同上法庭簽認,簽認髐圻Z,由鶪橨掩{起就有14天……
2.
任 官: 唔係由簽認鶪憿A又要改你,唔係由簽認鶪擳p14天,係鶩荇伬迨圻Z14,鶩荇伬韭N你14天之后,所以14加14,28天。
錄音謄本第3頁注3 (J-N) 又証實了任懿君法官當庭借口原告人講開第二,不容原告人申辯:
原告人: ……我]講番呢個認收書14日就係佢有權14日之後鶪擖h簽- -去認收,咁樣佢就有28日,假如我鶪敿e齫q佢,佢係同法院鶣袓掩{髐妨寣A佢只應能夠有- -凈係能有14天,睎Y先你所講懭N人會咁早去簽認,因為簽認髐妨寣A時間縮短驉A淨係得14天,所以任官,頭先你講呢樣- -呢個觀點我亦都贊成。但係我唔夠明白,好似我]鶩蚖{收書‵袨N寫得好清楚,如果申索陳述書送達被告人14天之內,鶩荍凗G書就必須存檔同埋送達,呢度好清楚亦都好明顯。即係話申索陳述書如果送達齫q被告人,佢14天之內,佢一定要作出送達- -同埋存檔。另外一點就﹍﹍
任 官: 你而家己經係講第二的洁A你成日m話好觀點問題,呢個唔係觀點問題,我再讀﹍﹍
以上對話,係法庭謄本,原汁原味!任懿君法官偏幫進一步在謄本第7頁L-M揭露:
原告人: 呢度另外一點,就算佢呢度講(28天)係琚A佢亦m冇15號之前送畀我,我有冇收到呢?我冇收到,佢有存檔咩?存檔同埋送達係一定要同時進行,都係一個時限之內。但係就14日我﹍
任 官: 馮律師,呢個係咪service by mail?
馮小姐: By mail 鵅C
任 官: By
mail,係咪?
馮小姐: 本土 mail 。
任 官: 妳有 chop齱H
馮小姐: 有,我]既係入之前,我]要送達齫q佢,先可以存檔於法庭。
任 官: 係,係。妳跟住就寄畀佢?
馮小姐: 我]寄鬙既刻入。
任 官: 係。
馮小姐: 即係同時進行,亦都有誓章支持。
原告人: 你]點講都得豲漶C
任 官: 唔係佢點講問題,而家呢個﹍
原告人: 哈哈,你點都得豲漶C
任 官: ﹍你咁樣就打橫來講,因為你鶩荋N話你計鶩14天唔係咁樣計,而家我就話畀你聽﹍
3.
任懿君法官在以上對話中精彩地引導馮小姐律師作答,馮小姐欺騙任官寄出的信是“有chop齱走的是掛號件鶗u!馮小姐律師作答是“有”肯定!但在馮小姐律師的誓章并無所見!只憑馮小姐律師一面之詞,因此任懿君法官再次偏幫!
任懿君法官在判決書公開宣判,判決書的第2.段宣揚與本案無的HCA9827/2000一案,任懿君法官違法取消該案已列上訴庭民事訴訟2001年第1046號!第2.段一口咬定本原告人欠租是人格極度輕浮表現,“欠租”驟一聽來在不知內情者面前會否尷尬?且來自法官判詞不會有錯吧!除了瞞騙報界於一時有起哄作用外對本原告人的聲譽有极大的受損!但除之以外任懿君法官還能夠再從本原告人的資料檔案挑起什么呢?在HCA9827/2000一案的被告人借深圳法院違法單方面的判決干涉香港的司法公正,原告人在該案補充上訴通知書的結論中指出:
「河水強犯井水不可怕,任懿君法官叛徒式地出賣司法尊嚴及港人利益,任懿君法官更不擇手段公開造謠及威嚇原告人行為嚴重不檢!“法庭常客”是拜任懿君法官所賜,鑒於任懿君法官己實際的公開宣佈審判,原告人當即會將此案擺上ycec.com的網絡法庭,并會要求法律界公理審判及關注香港法治!」
任懿君法官在判決書第4頁第1行:
「…他仍說第二被告人送達抗辯書的時限是由被告人交還送達認收書的時間,即1月23日起計的14天,因而他說最後限期應是2月12日。(若林先生所說正確,由1月23曰簽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起計的14天應該是2月5日,並不是2月12日。)」
到底錄音謄本那一頁顯示原告人有如此說法?!假如沒有,難道証實任懿君法官的頭腦確實不濟到無力履行職責?又或者無以挑剔故造生事?那么行為不檢不就不言而喻?原告人宁愿懷疑是“錄音謄本”意外差失!
任懿君法官又在判決書第4頁最后一行:
「……這規則將認收書的時限另加14天,而不是以認收書存入法庭檔案及送達的日期起計,其理顯而昜見,不然提前存入認收書便要提前將抗辯書存檔及送達,這樣對提前存檔的被告人不公平。」
4.
任懿君法官講的“不公平”絕對是牽強至語無倫次!難道給多10天8天延期答辯便能公平嗎?是非黑白便可倒轉嗎?答案是否的!我們對法官水平有期望,才是我們社會法治的保証,無聊到如此吹毛求疵令人氣結!
我們實在不能小看任懿君法官道行!在錄音謄本的第2頁注1 (P-Q) 証實了任懿君法官是充分理解法律14天或28天的定義的,那么吹毛求疵干什么?這正是任懿君法官絕頂聰明之處,他在伏筆!為什么要伏筆?
因為,萬一上訴庭追究,他可以將明知故犯掩飾在可容許的 “一時判斷錯誤” 的灰色地帶中逃脫罪責!
因法律觀點的偏差的誤判是可以原諒,但明知故犯而偏袒一方,也就是說可以睜著眼睛說假話的人,是法官紀律所最忌之處!容許有如此品德者,任其佔據法庭執法還可有公平可言嗎?
任懿君法官萬萬沒有想到錄音謄本留下了不容狡辯的真憑實跡!
任 官: …因為如果係以佢鶪擳p,就變魕狾釩蒏v或竻凗G人咪要- -如果佢要咻h灡伅﹛A佢咪等到最尾個日先至入,因為咁就變鱄茠k例就係越早做矕N越冇好處,因為你一早做黈伬唌A你的時限就開始,所以佢係用個時限,14天鶩荇伬重14天,如果你14加14,咪所以有28日羅,呢個就係陳聆案官計出來個28天。
任懿君法官清醒得很,14天的認收期,14天的抗辯書呈交期,時限的總期限确為28天;不同的是,正如任官所講的“如果佢要咻h灡伅﹛A佢咪等到最尾個日先至入,你一早做黈伬,你的(14天)時限就開始!”因此,可唔可以話任懿君法官唔知認收之后的時限你14天?即係被告人認收的1月23日起計,抗辯書的送達期限為2月5日。
因此任懿君法官清醒得很,他明白到被告人B是違反司法程序規則,被告人B沒答辯理由,根據高等法院第14號命令第1條規則,原告人有權力申請簡易判決!根據高等法院第
5.
19號命令(欠缺狀書)第2、4及第6條(或第7條)規則要求法庭簡昜的最終判決!
任懿君法官又在判決書第2頁第1段:
「林先生較早前關於深圳某廠房也曾進行訴訟,但深圳龍崗區人民法院已裁定林先生欠租,須交還款項及廠房予業主。林先生那次在香港提出的訴訟本席裁定沒有合理訴因,故在本港的訴訟并不恰當。深圳的案件當然與本案毫無關係,本席不過指出林先生乃法庭的常客,而就本案件所見林先生對法例及有關規則也是一知半解,常在瑣碎之事糾纏,其始末如下。」
任懿君法官所說的是2001年5月9日本原告人的另一HCA9827/2000一案,該案現為上訴庭民事訴訟 2001年第1046 號,任懿君法官清楚地看到雙方同為港人,被告人違反租約不能提供房產証等等,令廠房不能使用引起的糾紛,現被告人亦有答辯及反申索,被告人為求解脫索償中途單方面引入違法的深圳法院判決,任懿君法官藐視香港法律46及319章對“外地判決”的存在,出賣港人利益出賣一國兩制,出賣司法管轄權!任懿君法官還大言不愧反誣本原告人“法庭常客”對法例及規則一知半解!任懿君法官更公然違反高院規則,借耳“相交上訴通告”代替傳票踢除過了上訴時限的源麗華聆案官於2001年1月16日命令,任懿君法官無法無天在前,現披法官外衣迷惑眾生,在本案渣傻扮懵企圖染指利益,混水摸魚!
任懿君法官又在判決書;6頁第3行:
「……不應一如他所說,因富有而不在乎支付對方的訟費。」
原告人要在此向任懿君法官提出最強烈的抗議! 附件1至4証實了任懿君法官在公開審判面向傳媒輕率及不負責任!任懿君法官不惜造謠生事,將本案受傷地點通報為在啟興道的大廈外,增添污深度,由對法律一知半解到人身攻擊的無聊纏訟,由原告人2001年1月11日的第三次誓章核實存檔的証據1-13令這種造謠破產!
為何任懿君法官要如此大動作對原告人施加壓力?在前述,原告人指責過任懿君法官亳無原則地維護被告人的代表律師行企圖染指訟費。如下的實例令非法行駛壓力的法官意志不外亦是構筑在詐取金錢的最終目地:
6.
附件六顯示被告人B代表律師於2001年3月7日向原告人索取的3分鐘過堂,聆案官大約45分鐘的聆訊的訟費HK17,600.-,
附件七顯示被告人B代表律師2001年9月15日出示高院臨時訟費評核處對上述訟費在有靠山后加碼5倍向臨時訟費評核處提出,而評核處沒有任何評核準則下“鞋咁以都咳佐一半啦!”似乎盡了職,原告人必須支付HK$46,888.00!信中給予原告人14天回應期。
附件八被告人B代表律師不足11天便“啦啦聲”對HK $46,888.00收回并神通廣大地提出上訴并單方面訂立聆訊時間,真是一官通路路通,評核處無原則,排案官許先生(或者放假)亦給予通融,被告人B代表律師很有把握,志在必得!她明知自己在造假悵,但係官信佢,你吹咩!再唔快地給錢,鎖咪你!高院己失去了過往昔日法治捍衛者的光輝!
此訟費表面與本案無關,但顯示了為了金錢,有的官奸邪到出煙,不能明白,本原告人對任官提出的彈劾,李國能首席不聞不問(附件九),推給上訴庭!高院今天的鳥煙障氣,到底是首席的責任還是上訴庭的責任?!是該放任任懿君法官!若非他的袒護打點,該被告人B律師會如此意氣風發?!
另,由法庭錄音謄本第8頁第13行(G)在前述已做証實,原告人執著的是法律上]浀}非富有不在乎!任官當場附和,現反轉豬肚都是屎,估不到一個堂堂高院法官為求目的競不擇手段!已敗落到無可救藥的地步!
鄭重要求上訴庭,任懿君法官的錯誤判決應當即推翻;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上訴庭應確定任懿君法官是否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并向行政長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請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結 論 一
被告人B造成了缺欠狀書己是不可否認!欠缺答辯書亦等如14號命令第1條規則無法抗辯的理由,原告人又於2001年5月17日傳票并沒為判案書提及,整個案件的聆訊亦都圍繞著缺欠狀書的時限,因此要求上訴庭根據高等法院第19號命令第2、4及第6條(或第7條)規則簡昜的最終判決理應得直,否則等如上訴庭當眾承認高等法院的規則是不必尊守!
7.
結 論 二
挾財力而無視訴訟費用是任懿君法官狂自尊大捏造的事實,判決是明知故犯是不可原諒、刻意的錯誤!以此高壓高調司法詐化并企圖染指法律界重大的私人利益証據確鑿!
「法庭資源有限,一磚一瓦皆出自納稅人,司法機構是要向廣大市民負責。」是任懿君法官偽善表演的另一面,必須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司法機構是要向廣大市民負責,如此低劣的德行者不可任之在法庭橫行霸道!
任懿君法官已全無誠信可言并特善狡辯!使用威嚇手段是本案特點,現法庭錄音謄本鐵証如山,上訴庭法官應已社會法治保障為首任!
日期: 2001 年 7月 23日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上訴人)
此致: Hong Tai Yuen Limited 被告人 B
代表律師:顧張文菊律師行
CMK/1904/2001/JF
香港金鍾道89號力寶中心第1期32摟D室
Tel: 2526 7666 Fax: 2523 6922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