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二零零零年第9827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張順連 被告人
尊敬的
高等法院
司法常務官:
本案本原人申請張傳票於今天Am 11:30分 40庭3分鐘聆訊,本人抵高院G 地下詢問處是Am
11:28 ,經過排隊查詢,矰p姐告知2/F 40庭,本人上到40庭門口是11:35, 40庭大門鎖住,經拍門叫喊,無人應,2-3分鐘后回到詢問處,矰p姐告知40庭電話,在詢問處電話查詢何解,該小姐告知法庭己結案,法官己下命令走人,當時大家核對時間為Am11:45,詢問處矰p姐同時香{也是Am11:45,她告知落LG1
找法官書記,該書記寫給命令的時間為Am12:04。
以上均實情,同時本人有2個申請,一為本案,另一為9174 / 2000,都在同一時間被鐘禮善聆案官取消案件兼付堂費,落薄時間為11:40分,亦即是在本原告人有門不得而入,回到詢問處后,40庭才結案,本過程全有高院職員作証,本人認為十分冤枉,法庭有門不得而入,判決於理不合,請常務官指示!
隋飽A
原告人:林哲民
Pm: 3:00
原告人: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13字樓C-4室
Tel
:2344-0137 Fax : 2341-9016
HCA
9174 /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 訴 法 庭
訴訟編號:2000年第 9174 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
被告人 A
九龍倉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人
B
尊敬的
高等法院
司法常務官:
續前2001年3月5日2/F 40庭3分鐘閉門聆訊事件,現傅去給當庭律師顧張文菊律師行馮z蓮律師信,証實當40庭并非在11:40就己閉庭,而且當本人又返回詢問處與40庭書記及葉小姐核對時間的11:45,說己在5分鐘前閉了庭不確。
也可能正在此時,40庭應還在操作,該40庭書記吩咐到LG1聆案官辦事處等待的只是判果!
更有,而本人傳票的內容就算本人缺席亦可成立,兩案m一岩u是要求法庭對被告人沒有按期答辯進行簡易判決,法庭証據在握,缺席聆訊的程序亦不應一面倒的判果。而本兩張傳票都為3分鐘,又為何改為15分鐘并沒有通知,而11:30開庭的共有4個案件,開庭不到10分鐘就已閉庭的說話是不合常理的!
本人冤枉,法庭有門不得而入,判決於理不合,請常務官盡快指示!
隋飽A
原告人:林哲民
2001年3月8日
Pm: 1:05
原告人: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13字樓C-4室
Tel :2344-0137 Fax : 2341-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