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FAMV 21/2002

 (原本案件編號:CACV1093/2001)

尊敬的歐陽桂如

終審院署理司法常務官:

 

關於FAMV-1-2002塑膠機一案重審的爭論,閣下即然己無話可說,便應遵照首席法官的命令重審。天理、民意、良知及法律規定無一不肯定法院判案務必要看事實真相再作判決!法院不是要明鏡高懸么!讓該塑膠機啤件出來睇睇再判決有何不可?何況是下級法官已涉及頂包判決台底交昜判決的醜聞,!

 

今又看到閣下遵照上訴委員會的指示對在下Nov.26,2002信件關於FAMV- 21-2002的回復。睇混了通篇文章,并冇睇到有任何文字上的解說支持上訴委員會認為申請並無合理理由的決定! 只有在最後一段寫荂均K考慮過申請認為申請並無合理理由因此被駁回,法官的職責判決的慣例是必須作出判詞解說何為無合理由理,針對申請人強調顯示的理由如何考慮,如何認為?還是申請書根本是白紙一張或語無倫次? 香港法院是一個案例法庭,判詞即判決書是案例的主題,特別是當興訟者對判決有异議,對判詞都有成文及不成文的規定否則也無法執行法官紀律無從衡量執法標準!

 

如下是申請人申請書及書面陳詞強調顯示的理由要點

 

1.   本案已結束,被告人沒有在令狀認收書簽認後14天的時限內答辯及送達答辯書,原告人要求登錄最終的判決

2.   高院登記處拒絕登錄最終的判決,陳素嫻聆案官、任漣g、鍾安德及胡國興法官只選擇強調有個28天的總時限,亦不理會認收書簽認後14天的時限 與28天的時限規定無關,而被告人亦以誓章自我証實也沒有在28天的時限內答辯!

3.  申請人針對終審院傳票之書面陳詞提供胡國興、鍾安德法官在FAMV-1- 2002塑膠機一案涉及的頂包判決台底交昜證據質疑歪曲14天的時限內答辯法律規定的動機!

 

令狀認收書簽認答辯規定是每個人都可能面對,如果上訴庭的判決不推翻為案例,不按法律規定答辯的被告人反而可以勝訴并獲巨額訟費?更重要的是以歪曲法律規定頂包判決台底交昜謀取訟費利益將盛行腐及法官界!難道還不夠“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嗎?法律條規、司法尊嚴還要不要?

 

以“無顯示”即“睇唔到”理由拒絕上訴與“莫須有”的臭名絕無差別!請轉告并要求李國能、包致金、陳兆愷三大法官以48時間為限,如再拒絕以判詞針對上述申請書中強調顯示的理由駁斥顯示司法公正又拒絕重審,任何尖酸刻薄的尊稱將難以避免!在特首辦、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在立法會面前,在廣大的社會大眾面前將無地自容!

 

2002年 12月 9 日                           原告人:

 Fax: 2121 0300  Am 10:30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副件傳特首辦公室 (1258) in CE/GEN/97  Fax: 2509 0577

副件關公告社會各界

申請人地址: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 Tel: 2344 0137 Fax: 2341 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