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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行政長官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及立法會議員:
寄望李國能三大常任法官會以判詞講清楚判決的理由是痴人說夢話與虎謀
皮得到了進一步的証實,請看附頁,剛收到終院審署常務司對判詞的要求正式回
絕!大家可以在12月3日所說的所謂理由就是那句“無顯示合理的理由”那句
老話!法官的職責就是要以判詞即判決書是解釋判決的立,那就必須以文字駁
斥申請人所羅列的理由的不是成為案例,這才是司法文明,才是司法公正!李國
能一小圈子法官竊據司法權力謀取巨額訟費金錢利益已經在上座各位大人面前
蠻橫地確認!李國能不依法判決還我公道,還拿著各位大人給他的訟費刀殺我,
各位大大,請告訴該怎么辦!各位大人!我們的社會是否要請黑社會大啊哥出山才能主持公道?
香港社會司法文明無存,李國能已經積案累累,以下絕非戲劇橋段,是
香港部份法官官品的真實寫照,李國能允許這樣的官耀武揚威:
在原告人登錄的命令標示 →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 4A 命令表格39」
鍾沛林代表律師申辯加上兩個字: →
鍾沛林代表律師: “法官大人,《高等法院規則》冇第4A號命令!”
原告人在庭上亦己將被告人的誓章輕易地駁斥代表律師的指摘荒謬!
黃一鳴法官判決書28項依然荒謬地判:
「首先,本席同意《高等法院規則》中並無第4A號命令。林先生可能將“第4A章”當作“第4A號命令”處理。但引用《高等法院規則》第4A號命令明顯是一個錯誤。』
各位大人!怎解我]的官衰成咁!這一案為土地審裁處LDBM-61-2002,命令
都出佐過晒復核期係最終判決!黃一鳴都唔知收到幾多銀,搏成咁!李國能對黃
一鳴的非法審訊的唔講係最終判決!李國能大小超!回復話他無權管,叫你上
訴!但一旦到審終院,李國能一樣會“無顯示合理的理由”一句講晒,終審駁
回!應敗訴的一方唔駛賠仲有巨額的訟費拿!位官職用幾錢同李國能買落?
各位大人!我]的社會幾將開始衰成咁!請上
2002年12月13日
原告人: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特首辦(1258) in
CE/GEN/97 Fax: 2509 0577
請排入彈劾申訴目錄 序7 第22-23頁
申請人地址: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 Tel:2344 0137 Fax:2341 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