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V 2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原本案件編號:CACV1093/2001)
原告人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對
被告人 B
Hong Tai Yuen Ltd.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
李國能、包致金
陳兆愷法官:
今天收到三位法官為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對上述一案根據終審法院規則7(2),以“並無顯示合理的上許許可的理由”駁回。
法律規定是“在簽認令狀認收書後的14天日必須答辯!”本案原訴法庭及上訴庭法官卻不同意14天日必須答辯!如此明顯的錯誤令董建華辦公室代向首席李國能轉遞重審申請,梁紹中法官代復申請上訴許可,為什么上訴委員會看不到這個理由?!
本人認為三位法官的判決只是基於顯示三位法官弄權,因為只見命令不見判決書。 到底是真的無顯示合理的上許許可的理由或者是三位法官故意弄權,包庇上訴庭偏幫的判決,違反法律規定的判決,諸如此類,都必須有判決書支持, 正如FAMV 1/2002 塑膠機一案,包致金、陳兆愷法官在本人的請求之下始終寫不出判決的理由!而証據又進一步顯示該案的原訴法庭及上訴庭法官“頂包判決”出讓判決權!梁紹中法官2002年10月23日重審的命令來自李國能法官授權,現終審法院仍拒絕重審,是否李國能食言?!此事末決又見三位法官蠻橫對本案作出缺乏判決書支持的非理性判決,因此,本人有權要求在7天之內給予判決書,否則必須收回命令重審,又否則本人有權要求三位法官辭職! 三位法官肯定要向公眾交代!法律不容曲解,法治不是求三位法官恩賜!我們的社會必須選擇法治,還是要任由曲解法律規則的法官作威作惡!
2002年 11月 26 日
原告人: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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