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香港署理區域法院
潘敏琦首席法官:
By Fax & Post
2002年7月29日給首席法官閣下的信指出黃一鳴暫委法官非法聆訊及不齒於法官行為,閣下至今無動於衷,唯有正式向行政長官及終審院首席提出彈劾,現傳去申請書,希望首席法官閣下補救過失,立即終止黃一鳴暫委法官於下星期一的非法聆訊或更換法官或閣下親臨現場公正處理以正面手段解除彈劾申請風波。
謹此!
2002年8月08日
署理首席閣下
原告人:
Fax : 2511 1940 Am 11:10
永興工業大廈13/F樓授權代表者
副本送梁紹中首席
13/F樓 C-4 業主 林哲民
Fax: 2877 0600 Am 11:10
授權代表者林哲民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 Tel : 2344 0137 Fax: 2341 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