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香港署理區域法院
潘敏琦首席法官:
By Fax & Post
請 求
緊 急 處
理!
附上2002年7月11日的違法聆訊備忘錄,黃一鳴暫委法官的違法行為己証確鑿,黃一鳴缺乏法官應有的品德輿司法水平,閣下為首席法官又不正視屬下的非法行為定失職不容!
再次傳去在下2002年了月6日的傳真,黃一鳴暫委法官嚴重地不稱職及違法,請下令終止本案,并處理被告人發假誓及私用公款以平民憤,否則將立即提出對黃一鳴暫委法官彈劾申請并要求公眾討論,閣下也或許將受外界批評包庇下屬。
2002年7月15日
署理首席閣下
原告人:
Fax : 2511 1940 Pm 5:30
永興工業大廈13/F樓授權代表者
13/F樓 C-4 業主 林哲民
副本送梁紹中首席
Fax: 2877 0600 Pm 5:30
授權代表者林哲民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 Tel : 2344 0137 Fax: 2341 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