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香港署理區域法院
潘敏琦首席法官:
By Fax & Post
俗語說事不過三,但首席法官卻7月2、5、23日一連三封的回信依舊回避了如下主要焦點問題:
1. 當關鍵的兩個依法登錄的最終法庭命令過了30
天的復核時限成了死命令,是否表示結了案? 結案
末結案
如果末,法律依據何在?
2. 黃一鳴暫委法官有否權力批準聆訊超越復核時限的法
庭命令?如果有,法律依據何在?
有 沒有
以上兩主要焦點問題構成黃一鳴暫委法官是否非法聆訊的分水嶺!亦是人治與法治交叉點!
十分可惜的是,署理首席法官一直迴避兩主要焦點問題!署理首席法官閣下一直與正常司法程序下的聆訊混為一談,這不僅在敷衍投訴者,實際上放縱下屬法官違紀亂法,并將之掩飾在維護司法獨立原則下!
并且署理首席法官閣下亦不能正視黃一鳴暫委法官:
1. 拒絕袒護被告人發假誓及挪用公款罪行;
2. 公開偏幫被告人謀取訟費金錢利益;
3. 違造加插法庭文件企圖瓦解原告授權代表性,審訊錄音被刪除;
4. 審訊不入主題浪費大量法庭時間。
黃一鳴非法聆訊的目的有否與分享訟費利益?訟費判決兩套標準已此地無銀三佰兩!為什么閣下看不到黃一鳴嚴重地違反法官紀律?附去對黃一鳴命令復核申請參閱所列舉的事實,黃一鳴根本不具備法官應有的斷案能力及品德,閣下再不履行首席法官職者勢將加速摧毀香港的司法制度!
2002年7月29日
署理首席閣下
原告人:
Fax : 2511 1940 Am 11:10
永興工業大廈13/F樓授權代表者
副本送梁紹中首席
13/F樓 C-4 業主 林哲民
Fax: 2877 0600 Am 11:10
授權代表者林哲民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 Tel : 2344
0137 Fax: 2341 9016
關於擱置沒必要性
林哲民:…被告人將13/F樓天棚非法出租卑人裝佐天線,而天線危及健康,我]c9,c11的業主係庭度,可以講祕角橉Y痛,所以命令要盡快執行,吾可以擱置!有
黃一鳴:今天
關於業主委員會不可運作的責任
林哲民:…被告人代表律師疏忽去解釋兩個命令下(業主委員會不可運作),擱置沒必要性,因為執行兩個命令係要每一位被告人出庭答辯…
黃一鳴:申請人你應為講麰t責,提出被告人有疏忽或者做錯你應有確實証據先好講,否則人地會發覺你誹謗緊佢!
林哲民:至於被告人代表律師有沒疏忽,申請人有權當庭提出由法官大人確定…
黃一鳴:法庭依假吾係處理疏忽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