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誓章
2002年6月17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
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觀塘民政事務處主任 張耀光 第六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裕民坊政府合署
觀塘民政事務處 律政司 代表劉思遠律師
原告授權人所作誓章
原告授權人代表地址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
1.
誓詞如下:
原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命令第49號第1條規則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就判定債務人的欠債項作扣押,及根據命令第49號第2條規則誓章申請命令。
原告人於2002年4月23日通過聯盟快遞服務公司將2002年4月22日登錄的兩份法庭正本判令向第1-5被告人派送,其中第1,3,4被告人所屬公司簽收,而第2,5被告人拒絕簽收後由C-9業主/使用者潘先生又以掛號郵件寄出(附件1,2),第1-5被告人的地址同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不同單位如下:
1. 第1被告人駱韋希先生的地址為永興工業大廈 10/F C-4;
2. 第2被告人葉卓雄先生的地址為永興工業大廈 2/F C-1;
3. 第3被告人徐鐵飛先生的地址為永興工業大廈 7/F C-11;
4. 第4被告人劉皓倫先生的地址為永興工業大廈 G/F C-2;
5. 第5被告人李志輝先生的地址為永興工業大廈 12/F C-2;
原告人隨上述的派送附有信件說明(附件3-7):
「付去土地審裁處最終的判決書兩份,根據命令本原告代表人即時向閣下宣佈,現貴業主委員會應立即解散,并請於7天之內(May.02,2002之前)支付每人HKD$401,554.-的賠償額,帳號琤芼行:347-0-036967收款人:Lin
Zhen Man,以及;
請於3天之內(Apr.27,2002)之前移交所有業主委員會檔案文件及賬簿,交接人為13/F
C-9潘先生 聯絡電話Tel:2790 8867 Fax:2793 3780。」
原告人又於2002年4月23日向大廈各單位業主公告了土地審裁處的兩份判令(附件8)。
原告人又於2002年4月25日向第1-5被告人的代表律師派y了土地審裁處的兩份判令副本及誓章(附件9)。
原告人又於2002年4月30日打999報案阻止第1-5被告人藐視兩份法庭判令召開業主大會,該解散業委會的法庭判令對第1-5被告人是有絕對的約束力,但第1-5被告人依然公佈2002年4月30日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并違反大廈公契的約束挪用大廈管理費公款私用。(見Jun.17,2002 的第4次誓章)
原告人又於2002年4月26日將兩份判令副本及通知書交由C-9業主/使用者潘先生y交美國亞州銀開源道分行要求凍結帳(附件10)。
原告人并不凊楚第1-5被告債務人資產及銀行來往資料,法庭有必要依據高等法院規則命令第49B號第1A條規則對債務人進行訊問并命令第1-5被告債務人全面披露。
2.
第3-5被告人於May.21,2002存檔的誓章中聲稱他們所代表的業主委員會並非該大廈的管理人,亦不是根據該大廈的公契成立的誓章是虛假誓章!
原告人May.31,2002第3次誓章及Jun.17,2002的第4次誓章駁斥了第1-5被告人為求脫罪不惜向法庭發了假誓!第1-5被告人的誠信完全破產不應再獲得法庭的任何信任及務必承受應有的司法懲罰!
原告人於2002年4月22日登錄的兩份法庭判令於2002年5月21日越過土地審裁處條例11A所規定的覆核時限,因此該兩份法庭判令將永遠不可推翻。
基於上述,原告人要求土地審裁處法庭立即根據第49號命令第1條規則 (表格72) 傳訊第1-5被告人(附件11)執行判決。
一
本人林哲民,原告授權人,謹此至誠宣誓,以上所述均真確無訛。
宣誓地點:
証實/宣誓在土地審裁處
Hong Kong this day of
)
Before me,
A
Commissioner for Oaths
(Judiciary)
原告人第4次誓章
LDBM 61/2002 2002年6月17日
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
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觀塘民政事務處主任 張耀光 第六被告人
原告人單方面申請
存檔2002年6月17日
原告人由 永興工業大廈13/F樓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共同委托
13/F樓 C-4 業主代表
地址為: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
Tel: 2344-0137 Fax: 2341-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