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誓章
2002年6月17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
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觀塘民政事務處主任 張耀光 第六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裕民坊政府合署
觀塘民政事務處 律政司 代表劉思遠律師
原告授權人所作誓章
原告授權人代表地址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
工業大廈13/F C-4
誓詞如下:
承黃一嗚法官於2002年6月5日命令,原告授權人謹此誓章補充舉証,如下事實駁斥第一被告人(代表第1-5被告人)所作誓章,真確無詐絕無虛言(林哲民呈堂証物証據6-8):
証據7. 顯示第一被告人為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駱韋希簽署的業委會管理委員會第42次會議記錄,出席者包括第2-5被告人;會議記錄顯示第1-5被告人挪用大廈管理費公款私用。
証據8. 顯示証據7由永興工業大廈管理處(宜高物業)的李灝釱所發出的影印費收據;
証據9. 顯示第一被告人駱韋希藐視於2002年4月22日登錄的法庭判令,又於2002年4月30日召開業主大會簽署會議記錄,并違法通過挪用大廈管理費公款私用。
証據10. 顯示第一被告人駱韋希藐視於2002年4月22日登錄的法庭判令,又於2002年4月30日同日召開管理委員會并簽署一系列的大廈管理事務,會議記錄顯示包括所有第1-5被告人。
上述証據証實了第1-5被告人存檔日期為May.21,2002的誓章向土地審裁處法庭呈交的虛假誓章里發了假誓!
該誓章第4段如此說:“該業委會只作為聯宜該大廈各業戶及咨詢性質,而並非該大廈的管理人,亦不是根據該大廈的公契成立的。可是,第一至第五答辯人是因為其業主委員會主席,司庫及委員身份而遭到索償。…”
本誓章要求法庭立即追究第一至第五答辯人發假誓的刑事罪!
本誓章要求法庭維護法紀,立即終止第1-5被告人相關之訟案程序,因為原告人於2002年4月22日登錄的法庭判令已過了30天申請復核的最后時限。
本人林哲民原告授權人,謹此至誠宣誓,以上所述均真確無訛。
宣誓地點:証實/在宣誓土地審裁處
AFFIRMED/SWORN at
the Court of Justice,
)
Hong Kong this day of
)
Before me,
A Commissioner
for Oaths
(Judiciary)
原告人第4次誓章
LDBM 61/2002 2002年6月17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
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觀塘民政事務處主任
張耀光 第六被告人
存檔2002年6月17日
証據1-10
原告人由 永興工業大廈13/F樓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共同委托
13/F樓 C-4 業主代表
住址為: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
第1-5被告人代表律師: 鍾沛林律師行
香港德輔道中308 號安泰金融中心16樓1601-1606室
Tel: 2543 3011 Fax: 2815 3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