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
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觀塘民政事務處主任 張耀光 第六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裕民坊政府合署 觀塘民政事務處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 4A 命令 表格40
在就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而提出的訴訟中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13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3條規則;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2002年4月22日
由於本案的第1-5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並無送達抗辯書),今天判定:
一.
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索賠清單1 & 2的一筆損害賠償,其數額有待評估;
二.
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一筆訟費,其款額有待評定;
三. 已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第6被告人的訴訟繼續進行。
應原告人要求立即登錄第1-5被告人關於原告人索賠清單1 & 2項敗訴的非正審判決。
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
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觀塘民政事務處主任 張耀光 第六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裕民坊政府合署 觀塘民政事務處
登錄 存檔2002年4月22日
原告人由 永興工業大廈13/F樓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共同委托
13/F樓 C-4 業主代表
住址為: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
第1-5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第6被告人代表為 律政司 劉思遠律師
地址 :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鍾道政府合署高座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