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誓章
2002年4月22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
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觀塘民政事務處主任 張耀光 第六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裕民坊政府合署
觀塘民政事務處 律政司 代表劉思遠律師
原告授權人所作誓章
原告授權人代表地址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
工業大廈13/F C-4
誓詞如下:
原告授權人謹此誓章,如下事實真確無詐絕無虛言。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管理下的大廈管理處主管李先生2002年3月27日拒絕代收第1-5被告人本案的傳送令狀,但給予了第1-5被告人地址,原告授權人於2002年3月28日用掛號郵件分別寄出了傳送令狀。
根據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於2002年4月16日交給的企圖為本案的訟費召開的業主大會通知書顯示,第1-5被告人收到傳送令狀當真無假。
因此,第1-5被告人并沒有在2002年4月16日的最后期限送達抗辯書,根據第13號命令第1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第1-5被告人被登錄敗訴的最終判決是不可遲疑的。
本人林哲民原告授權人,謹此至誠宣誓,以上所述均真確無訛。
宣誓地點:証實/在宣誓土地審裁處
AFFIRMED/SWORN at
the Court of Justice,
)
Hong Kong this day of
)
Before me,
A
Commissioner for Oaths
(Judiciary)
原告人第2次誓章
LDBM 61/2002
2002年4月22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
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觀塘民政事務處主任
張耀光 第六被告人
登錄 存檔2002年4月22日
原告人由 永興工業大廈13/F樓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共同委托
13/F樓 C-4 業主代表
住址為: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
第1-5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第6被告人代表為 律政司 劉思遠律師
地址 :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鍾道政府合署高座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