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誓章
2002年3月25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
2002年 第 .........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觀塘民政事務處主任 張耀光 第六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裕民坊政府合署 觀塘民政事務處
原告授權人所作誓章
原告授權人地址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
13字樓C-4代表謹此宣誓
誓詞如下:
原告人之一的13/F樓C-4業主謹此誓章,如下事實真確無詐:
1. 原告人由官塘興業街14號永興工業13/F樓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及使用者共同於2002年2月4日之前授權委托C-4業主林哲民行駛司法權控告永興工業業主委員會原有委員及第六被告人。
2. 索償申請書涉及永興工業13/F樓受健康影響索賠者總共12人,其中c-2單位鐘偉生G-602803(8);C-3單位CHON OI KWAN ADA D-466523(7);C-4單位林哲民D-188015(3);C-8蔡育哲D-497022(6)及吳清雪E-433342(1) C-9潘光熙K-121027(0)、黃飛達H-487502(A),蘇慶禧K-660804(4)、
黃青蓮H-334112(3)、李瑤P-736593(8);C-10劉緯泉G-311243(7);C-11
馬文豪C-196333(1)合共12人(附件授權書共六份)
3. C-2,C-3,C-4,C-8,C-9,C-10,C-11業主及使用者都一致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都己達致不能忍讓的地步因此共同無悔地簽署了授權書,愿法庭能夠主持公道。
本人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謹此至誠宣誓,以上所述均真確無訛。
宣誓地點:証實/在土地審裁處宣誓
AFFIRMED/SWORN at the Court of Justice,
Hong Kong this day of
Before me,
A Commissioner for Oaths
(Judiciary)
原告人第 1次 誓章
2002年3月23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
2002年 第 .........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秘書 梁燕卿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五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六被告人
觀塘民政事務處主任 張耀光 第七被告人
存案日期 : 2002年3月25日
授權書6份
此致: 第1至6的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Tel:
Fax:
此致: 第7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裕民坊政府合署 觀塘民政事務處
Tel: F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