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附件9
土地審裁處
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興業街14號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
觀塘民政事務處主任 張耀光 第六被告人
地址 : 官塘裕民坊政府合署 觀塘民政事務處 律政司 代表劉思遠律師
Your Ref:
CPL/50968/02/BMO/EC
鍾沛林律師:
關於LDBM 61/2002/4/25
附去關於本案第一至五被告人土地審裁處終審判決書副本二份以及誓章一份,正本己於2002年4月24日用速遞向五位被告人派送了土地審裁處終審判決書及本人的信件,其中第二被告人葉卓雄及第五被告人李志輝因拒收而轉用掛號郵件寄出。
於2002年4月24日下午,被解散的業主委員會所非法簽約的宜高物業管理卻以土地審處副司法常務主任的一封私人信件加上宜高物業信件的注解公佈給大廈業主,聲稱依法登錄的土地審裁處終審判決書無效,這是藐視法庭的行為,但現念其對法律不了解,暫不追究。
但閣下有責任向五位被告人解釋土地審裁處終審判決書是法庭的最終判決,任何抗拒的行為可能會因觸犯藐視法庭罪被檢控。
謹此
2002年4月25日
原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13/F樓
上述案件授權代表者
13/F樓
C-4 業主 林哲民
更正日期: Apr.26, 2002
代表律師:
香港德輔道中308 號安泰金融中心16樓1601-1606室
Tel:
2543 3011 Fax: 2815 3571
原告授權人
代表地址: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
Tel
: 2344 0137 Fax: 2341 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