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 法院
FAMV 16 / 2004
原土地審裁處LDBM 61/2002/
2
L/M
(041011) in SC 140/1/22
請轉傳特首辦檔號:
終審院首席
(1258) in CE/GEN/97
李國能法官:
Fax: 2509
0577
閣下於2005年3月3日回復我們2005年1月13日的抗訴書 關於
終審法院剝奪了本案上訴權,即基本人權!
由於本案涉及原土地審裁處黃一鳴法官為詐取訟費利益官商勾結而在判決書中大耍文字遊戲,
我們在多次向你投訴後你不理不釆,終於在 2002年8月8日向你提出對黃一鳴彈劾,由於還可以上訴我們因此暫時擱下!
然而在今天,上訴庭袁家寧及任懿君法官又同樣地加入了耍文字遊戲行例,而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
則 幹乾脆脆地 以空洞的什麽都“看不到”上訴理由
否定一個 法律清楚規定的無須詳盡理由 當然的上訴權力!
閣下的信中
提到的閣下的政務助理於2005年1月10日的回信之中“獲得適當處理”只是份通知書,通知書避開我們當然的上訴權通知我們被剝奪了上訴權、人權!
而閣下在2004年10月28日的信中承認行政長官交給你處理本案的投訴,但你卸膞,也鑒於之前你對我們的投訴不理不釆,所以只能說是你策動上訴委員會剝奪我們3位(不是兩位)申請人的上訴權!
閣下的信中
提到我們的投訴 指摘法官“大耍文字遊戲”、“詐取訟費利益”及“官商勾結”。該等指摘也毫無根據,不能成立。
你不能如此霸道地空無一詞地否認:
黃一鳴法官便在判決書28項依然荒謬地判:
「首先,本席同意《高等法院規則》中並無第4A號命令。
林先生可能將“第4A章”當作“第4A號命令”處理。但引用《高等法院規則》第4A號命令明顯是一個錯誤。」 請閣下 回答 這算不算“大耍文字遊戲”!
袁家寧及任懿君法官不仿多讓地在判決書17如此判說:“再者,該兩份判決書乃錯誤根據《高等法院規則》4A命令,因《高等法院規則》並無4A的命令。 這可能是指第4章A1頁數開始的《高等法院規則》。”請閣下
回答 這算不算“大耍文字遊戲”!
閣下的信中最後
提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閣下你
不適宜解釋、評論作廢我們的兩份命令違反 香港法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條和《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2條!
那麽閣下有責任 命令上訴委員會以 判決書或
邀請大律師、律師公會會長 或 律政司長作注解如何?
否則,首席法官你必須 妥善處理 何以要剝奪我們3位申請人的上訴權!
日期:
2005年3月 7
日 Fax:
2121 0300 Am 12:00 13/F樓
C-11 業主 馬文豪
|
13/F樓
C-9業主 環球線業有限公司 |
|
原告人:上述案件授權代表者 13/FC-林哲民
|
|
地址: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樓
C-4, C9, C11 Tel: 23440137
Fax:2341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