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60位香港立法曾成員
一. 範太辭職無助喚醒曾蔭權維護法治! 范徐麗泰在本月17日宣佈明年辭職不幹了!
過後,范徐麗泰通過鳳凰衛視的專訪告知中國領導人的理由才是真的!
那就是立法與行政的溝通出現困難才是她任內的遺憾! 范徐麗泰又說曾蔭權是個關鍵性很有響力的人物,其他行政人員都會呼應追隨,這顯然怒指她的努力在曾蔭權那婺I了釘子而其他行政人員則不以支援!
立局議員不會忘記,在Jun.18, 2007後林哲民的香港法庭的罪證三及傳真救助信,身為立局之首的範太自不會袖手旁觀,範太和陳方安生是一樣堅守法冶理念價值觀的女中豪傑,
在充滿悲情和憤怒的心情下辭職不幹了!
現附頁的罪證四更見行政腐敗更入骨七分,呼籲立法局各派議員團結一致捍衛司法公正!
範太辭職是不會令曾蔭權釋出善意的,正如陳方安生提前辭職,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 這與吳三桂引清兵入關有異曲同工之妙!
否則董建華老是說他將會在中央與港府間築起一道籬笆! 事實上陳佐洱當時已收聲講翻轉頭,董建華是不應辭職的!
又梁愛詩的辭職換來的是黃仁龍,在
www.ycec.net/LDBM/220/2005.htm
即土地審裁處
220/2005一案,黃仁龍不愧是首席大當家李國能入室弟子,首先調遣
林文瀚 入主土地審裁處庭長,進而威迫 容耀榮法官 出爾反爾
拒絕加入控告政府部門再橫判訟費,
二當家馬道立爲保高院首席法官乾脆關起高院大門!
黃仁龍就輕而易舉地叫黃一鳴簽下押記令,黃一鳴與羅雪梅在罪證二同時大名鼎鼎, 官職已是破解司法獨立的邪惡武器,雙雙都已正式升職爲區域法院法官!
而這一案的訟因禍根正是陳婉南議員協助兩次去信警務處長催促年余仍不查案的以
假口供假誓章違反司公正 令 黃一鳴在罪證二聞名一時的 KT- 06008472 報案, 如果警務處長有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黃一鳴與羅雪梅是不敢如此倡狂加添如下的連環罪惡: 以手機天線謀殺 → 以假口供假誓章判決
→扭曲法律強索訟費
→ 阻止官塘CID查案
→ 威迫 法官出爾反爾判訟費
→ 首席法官剝奪上訴權 → 有支票不過戶押記令封樓
以上的司法、行政的邪害及腐敗同時在
www.ycec.net/KT-06008472.htm
供閱,再一次擺在立法局面前, 並進一步讓範太及衆議員知道,
將證據傳給林哲民有用,辭職是不智的,要找個聽話的頂你嘅位“打好這份工”兼擦咪鞋易過借火啦!
二.
隱瞞渡過SARS危機的發明等同殺人犯 上述只佔
www.ycec.net/Prosecuted-TYQ/HCA-2260-2005.htm
控告曾蔭權的四大訟因之一的天線謀殺,在 2007.07.26高院第9庭由張澤佑、袁家寧兩位大法官主審,當兩位大法官一看原告人的陳詞大綱便驚慌失措地休庭商議後便拒絕聆訊,罪證1-3以前的判決都夠邪了,兩位大法官深怕曾蔭權的代表律師不能對答拒絕聆訊,這顯示香港高院連基本的司法尊嚴都不顧! 為什麽? 一個比上述天線謀殺更加嚴重的法律觀點的爭論就出現在兩位大法官眼前:(見林哲民、曾蔭權陳詞-大綱) 1.
曾蔭權有無數醫療專家協幫答辯,但他的陳詞無法否認原告人醫治SARS 洗肺醫療法發明的有效性,卻又卑俗地堅持 政府沒有責任幫助原告人推銷; 2.
原告人指責曾蔭權,假如原告人的發明才是唯一有效醫治SARS、禽流感及肺結核的方法,政府是有責任公告天下、更改教科書並推廣應用,否則等如殺人犯! 3.
因此,曾蔭權必須
爲2003.05.15後死亡的SARS病人、去年底死亡的肺炎豬農及衛生署承認的香港每年有近萬名急性肺炎 死亡者 家屬賠償命債! 4.
而原訟庭朱芬齡法官蓄意曲解法律規定條文踢除本案讓如此的殺人犯逃離法網更是泠血就是幫兇,也等同殺人犯! 5.
另外,原告人指責SARS時期問責政務司長的曾蔭權醫管局一面暗中應用,另一面卻起用醫療專家袁國勇教授 偷梁換柱,妙想天開以“鹽水”冒充原告人專利發明的PFCO 隱瞞公眾,行政長官不答辯不反訴就是默認控罪,政府道德令人沮喪,朱芬齡反指原告人惡意中傷,瑣碎無聊! 6.
曾蔭權的陳詞進一步慌謬地認爲行政長官並沒有與林哲民簽合約,因此不符合《失實陳述條例》合約的規定,竟也獲朱芬齡法官認同!也就是說,行政長官在朱芬齡法官的保護可以無所忌諱撒謊了! 7.
但原告人指責曾蔭權謊謬無常,曾蔭權不是兩次宣誓就職行政長官要效忠基本法嗎?
要捍衛香港法治,要保護智慧產權嗎?
最近曾蔭權更出書以“打好這份工”並大大聲講“每一位市民都是他的老闆”,難道這不是與民之約又是什麽?
曾蔭權果真係度做咁戲呃市民啫!” 8.
原告人 補充上訴通知書
更揭露了謀殺的證物
都被行政長官運用權勢消毀了! 朱芬齡說被告說沒有就沒有,嘴吧够大!
又法庭錄音謄本將衛生署長的證人代表在庭上
作供答稱 隱瞞醫治SARS發明『其實唔係香港政府想做赯』也竄改爲林哲民所講咁都得! 曾蔭權必須明確地回答,原告人的醫學發明是否可效醫治SARS、禽流感及肺結核,因爲上述香港每年有近萬名急性肺炎死亡者生命與香港的行政長官是否應有誠信!
這些都需要在聆訊中辯論取證, 但張、袁兩大法官一意孤行,難道17世紀逼害加利略的歐州教庭法官好像全都投胎到香港來了!上述訟因及命案都是需要公衆廣泛觀注的焦點,因此,
www.ycec.net/LDBM/220/2005.htm
這一案必須全港公審! 在Jun.18, 2007給各議員信中指出布殊正在準備後路,他在Jun.12, 2007 痛責共產主義中國是以邪惡和恨為基礎!
日本安倍步布萊爾後塵盲目追隨布殊隱瞞洗肺的發明在前天也輸掉了參議院過半議席顯示隱瞞來日不多!
民建聯議員是共産黨的支持者,
請站出來阻止一國兩制的香港在回歸10周年前就這麽邪惡及腐敗透頂,避免讓人有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感覺以此捍衛共産黨聲譽是義不容辭!而各民選議民們,也請你們要告知你們的選民:
一旦39℃不退燒的肺炎病人就要洗肺!
過去幾年間累計的數萬名急性肺炎妄死亡魂家屬是可以向曾蔭權索命及賠償的! 廠商會日昌電業公司
林哲民
July.31,
2007
lhj@ycec.com
or Tel: 23440137 瀏覽主頁:
www.ycec.net/UN/Lt-to-world-051017.htm 香港法庭違法普遍,政府行政腐敗更入骨七分
罪證四
Jun.28,
2007
在之前的香港法庭成了超級黑店1-3的有一個所列舉的1. FAMV 1/2002;
2. FAMV 16/2004;
3. FAMV 10/2006;
4. FAMV 19/2006;
四大終審案有一個共通點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1)(a)規定的所 爭議的金額 超過一百萬的訟案
有當然的司法上訴權,這是基本法給予香港人的權力,但在今天,正在隆重慶祝回歸10周年的今天,這個當然的司法上訴權被剝奪了,如何剝奪呢?
點焦就在法律規定的這一百萬是屬“爭議的金額”無疑,就是說只要在索賠狀書上單方面“算定”列明,還未經法庭“算定”是也!
但違紀亂法的法官卻 將“爭議的金額”串改為須經法庭“算定損害賠償”,也就是說當“爭議”的權力被剝奪了又何來“算定損害賠償”?
明顯的,串改法律規定的手法是違反司法公正的,終審院就是如此在上述四案剝奪了上訴的司法權,
協助鄧國禎、任懿君及林文瀚三法官不理會連整體訟費都遠高100萬的事實,也就如此輕易地袒護了
被告人的科技中心免去原訟庭的判決賠償更可提出94萬訟費,還豈有此理地邪判:“…重開證據(重審)只會使原告人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這與一個殺犯狡辯:“…我殺死了他,就是怕他一出街可能會被隕石壓死無全屍,我全為他好!”
回歸10周年後的香港法官嘴臉與這無賴殺人犯的邪惡嘴臉還有分別嗎? 也許有人會說,為什麼鐘尚志會在立法局作供陳馮富珍指有“中央密令”隱瞞你醫SARS的發明唔駛驚?
上述會否例外?
這答案當然有關,一個很強大的指導力量在左右著法庭的司法公正,例如,1.
鄧國禎在CACV122/2004這一案對
林哲民下了毒手後馬上升為上訴庭副庭長; 2.
林文瀚則升為土地審裁處庭長;
3. 在超級黑店罪證二的羅雪梅聆案官在 算計林哲民三廠家多付數萬堂費後即馬上晉升為區域法院法官。 在整個法官界,獨立審判的傳統沒有了,官位的誘惑力促成司法逼害林哲民的有力武器! 然而,這就是否“中央密令”的背景之結果?
答案是否的!
例如在CACV118/2003一案的鄧國禎與楊振權法官用同樣的手法與判詞剝奪了上訴人的當然權力;
還有CACV247/2002, CACV266/ 2003, FAMV 38/2002
等等案件不能盡錄! 這都嚴重地說明瞭在回歸10周年後的今天,香港法庭已全無司法公正可言! 香港黑店式的法庭有目共睹,政府行政腐敗更是入骨七分!
香港的稅務局也違規出手,盡管稅務條例第42條規定銀行借貸利息可以在租金收入中扣除更2003年之前對林哲民的稅務評核也都已成慣例,但受命的稅務評核官在啞口無言的尷尬中還要強行運用特權直接在銀行帳戶中扣除區區的HK$3,080.-小錢!
不管稅務局為的只是為了
要交差,這代表著行政腐敗的歷史烙印已入骨七分!
www.ycec.net/060918-taxation-vs-lzm.pdf 香港政府行政的
腐敗及邪惡
還表現在為了不讓林哲民在清盤案中獲賠十萬八萬的,一隻強大的政府黑手居然可以指揮一間
每年數億營業額的CACV
122/ 2004其一被告人塑膠機廠主動清盤,再讓香港政府的破產管理局指定HCCW486/2005的清盤人胡鬧憑空喊話“沒錢啦”就要結案!連最基本的遮羞布也省了!請見www.ycec.net/5037-38/070509.pdf
破產管理局將如何自圓其說!香港行政腐敗及邪惡在回歸10周年的慶典上再次敗烙印入骨! 廠商會日昌電業公司
林哲民
Jun.28,
2007
lhj@ycec.com
or Tel: 23440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