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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局及食物局長

周一嶽醫生:

 

由於本人不在港,閣下以10月20日的傳真信件十分簡單地回答本人10月11及16日的函件。

 

本人立即打電話給代替閣下執筆的秘書王曉軍討論貴局強調醫管局多次發佈指引指強調類固醇、利巴韋林及蛋白抑制劑這些用以治療SARS病人的藥物是適當的、切合病人病情的。

 

然而,周醫生您是否認為這些帶給SARS病人17%死亡率及嚴重的後遺症的藥物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實適當? 特別是可以治療SARS病人死亡率無後遺症不是醫生資格的人看了都會懂的專利藥方及診斷藥理論文在擺在您這醫生局長面前,如果您不能否定這藥方的特效性,診斷及藥理論述的創新專業性,那麽,您在回復信中卻煞有介事地在宣染歸咎什麽“治療程式和標準”什麽“資深的醫生和專家參興有關決策”雲雲,陳真光和我有個約定,那就是他要擇文駁斥本人專利藥方及診斷理論,駁得了我叫他聲爸否則他要稱我為爺爺:

 

1.      SARS是一種細菌表面性感染的潰瘍,因此,任何抗生素的血液治療法的效果有限或不適當、不切合病人病情!

2.      高分子的PFC+O3 藥液的揮發性、內存大量氧氣不影響呼吸及單氧的殺菌能力才適合進入肺部對SARS潰瘍表面處理!

 

無奈這龜孫子借假期跑了,想不到局長願意替屬下接招!林哲民不願佔人便宜,市民及病人有公民權獲得最新發明最適當的、切合病人病情的醫療服務,市民更有知情權另外,局長還必須回答為什麽醫管局在2003年5月15日收到由特首辦轉來本人的治療SARS處方後,還會有39人繼續死亡:

 

1.      專利號 HK1060833治療SARS藥物不適合無權過問?(由上面作答)

2.      若醫管局醫生和專家不懂配製應用為什麽不請教本人?

3.      醫管局懂得配製應用但被命令隱瞞醫治SARS

 

以上的問題是不得迴避,醫管局資深的醫生和專家那麽多36小時之內擇文駁斥為限,除非局長下令醫管局接受談判讓,讓雙方的專家就該專利號的轉讓價值協商,是否隱瞞將由醫管局解釋!否則將可能觸犯醫院管理局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變相謀殺、失實陳述條例、人權法及隱含侵權條例等等並為市民公敵招至身敗名裂,難道還要叫官員們隱瞞下去?中央密令已取消,恩怨就此了!

 

了草謹此!

 

OCT. 26, 2004

Fax: 852 2521 0132

Pm: 4.50

香港專利號

HK1060833發明持有人

林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