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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局及食物局長
附件傳特首辦、外交部駐港特派
周一嶽醫生:
公署及中央駐港澳辦轉江澤民
收到閣下寫於2005年1月5日以回復本人2004年11月22及29日的信件。
請醫生局長回看Oct.26, 2004的那一封信,即然周醫生及醫管局不能擇文駁斥本人對SARS專利藥方及診斷理論卻在回復擺出“你聲稱”字眼實為不懂禮貌;
請查証,Nov.06,2003北京日報報導,中國臭氧産業聯合會技術委員會專家“國家P3實驗室”主任李澤琳教授主持了利用臭氧進行滅活SARS病毒的實驗取得了圓滿成功。
另一方面,PFC液體生產商美國的3M公司也在Nov.19,2004為我們選擇使用的5080PFC液體公告保証,該液體對眼睛和皮膚無刺激以及在實踐上口服亦無毒,並經論證演示只有非常低的過敏或慢性吸入毒性並保證PF-5080 液體對臭氧的降解損耗是零,更何況PFC液體在醫學上早有臨床應用,而含一定比例臭氧液體的殺菌力為國際公認,這就構成了我們的專利藥方在醫治SARS方面已無可質疑!周醫生還可輕視只是本人的“聲稱”嗎?
另一方面,由於臭氧在PFC溶液中的高度活躍及不穩定特徵令到儲存、應用、濃度精準控制或測試等不定因素太多,為註冊藥劑產生困難,因此周醫生要求先行註冊藥劑此路不通,所以為求臨床精準的濃度控制治療,只有購買我們的PFCO制藥機及藥物使用專利授權即配即用是目前的最佳選擇!醫管局必須帶頭尊重知識產權!
因此請周局長改變態度及準則,更不能不在乎病人權益,不在乎廣泛應用可以承救多一條生命之道義責任?不在乎政府每年可以節省50億經費,也不找前衛生署長代秘書葉小姐及袁國勇的祕書對質一下,也不在乎胡錦濤主席三個希望及朱育誠析解的新中央意旨,更不在乎Oct.26, 2004的那一封信可能觸犯醫院管理局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變相謀殺、失實陳述條例、人權法及隱含侵權條例等等並為市民公敵招至身敗名裂,這種態度與衛生福利局長一職絕不相稱!
中央及港澳辦一直聲言支持董特首施政,現將我們的來往信件請示特首辦;
我們也將來往信件傳港澳辦及外交部駐港辦事處轉給前國家主席江澤民要求批示解鈴或澄清,鍾尚志披露的“中央密令”是否他發的,他又為什么要隱瞞我們在醫學史上如此重大的發明危害人間,才會令周醫生您對“中央密令”還耿耿於懷!但如果江澤民沒有在14天之內公開批示或澄清,那麽就等如認同解除“中央密令”的新中央意旨! 局長應立即指示醫管局打開談判之門! 就算是
狼心狗肺之輩 也可能會染上禽流感也須要尊重本人的發明!要強調的是我們目前正在各自塑造歷史形象,如果政府不以民為本又無誠意感謝解除SARS危機發明,本人只能深表遺憾及須要說聲對不起了!
Jan.10, 2005 Fax: 2521 0132 Pm: 1:15 附件共 18 頁轉 特首辦 Fax: 2509 0577 |
香港專利號 HK1060833發明持有人 林哲民 |
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轉前國家主席江澤民 Fax: 2106 6734
請中央駐港澳辦轉前國家主席江澤民: Fax: 2572 01182
醫治SARS香港專利號HK1060833
要求知識產權轉讓談判 與周局長及醫管局
書信來往目錄
序 |
內 容 |
日 期 |
頁 數 |
1. |
香港知識產權局發出專利許可證 |
July.23, 04 |
1 |
2. |
向醫管局發信要求尊重發明專利 |
Aug.04, 04 |
1 |
3. |
致醫管局催促回復 |
Sep.08,
04 |
1 |
4. |
致函衛生福利局及食物局長
周一嶽醫生 |
Oct.11, 04 |
2 |
5. |
醫管局 回信 |
Oct.14, 04 |
1 |
6. |
致醫管局 駁斥 回信 |
Oct.15, 04 |
1 |
7. |
周一嶽醫生局長回信 |
Oct.20, 04 |
1 |
8. |
回答 周一嶽醫生局長 |
Oct.26, 04 |
1 |
9. |
周一嶽醫生局長回信要求先行註冊 |
Nov.03, 04 |
2 |
10 |
回答 周一嶽醫生局長 |
Nov.09, 04 |
1 |
11 |
周一嶽醫生局長回信 |
Dec.10, 04 |
1 |
12 |
回答 周一嶽醫生局長 |
Dec.22, 04 |
1 |
13 |
周一嶽醫生局長回信 |
Jan.05, 05 |
1 |
14 |
回答 周一嶽醫生局長註冊不可行 并要求江澤民澄清“中央密令”! |
Jan.10, 05 |
1 |